打開外國文化創意產業保護壁壘,台灣之福


打開外國文化創意產業保護壁壘,台灣之福 作者/李淳

傳播學界對我國在WTO視聽服務談判中,持開放市場的立場有所質疑,認為這是我國甘為美國文化馬前卒、好萊塢影片先鋒哨的表現,忽略了視聽產業的文化意涵。此一評論與現階段我國WTO視聽服務談判的發展方向有所出入,值得深入探究。

視聽產業的確具有強烈的文化關連性,內容多與製作者本身的文化背景相關,如容許外國產品大舉入關,觀(聽)眾又缺乏判斷能力,很容易受到外來文化的侵蝕而不自知。因此,世界各國對視聽產業的開放,在政策上均抱持保守的態度。關於外國電影進口之配額限制、電影院放映外國電影之時段與家數限制,乃至於電視「本地內容」(local content) 比例及黃金時段禁播外片等措施,均時有所聞。
WTO固然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但是對於視聽服務等具備「文化敏感性」產業,過去均係以尊重各會員國政策為基本態度。

視聽產業的範圍極為概括,其涉及的經濟活動包羅萬象,並非所有與視聽產業有關的經濟活動,都具備相同程度的文化重要性。例如業者彼此間關於電影、錄音帶之放映權的買賣(亦即電影發行),即屬於一種純粹的商業行為,又如電影院的所有權,亦與文化議題關係不大。若將所有涉及的經濟活動均一刀切以「文化敏感性」為由加以保護,或抗拒開放,則不免有以偏蓋全的疑慮,除妨礙相關服務業的發展外,同時亦降低了以市場自由化達成文化多元性的可能性。

事實上,本次WTO視聽服務談判所要求各會員開放的市場,僅限於幾個與文化議題關連性較低的服務業類別。其中主要包括了:「電影」與「錄影帶」之「製作服務業」、「電影」與「錄影帶」之「發行服務業」(亦即放映、租賃等權利的買賣),電影院之「放映服務業」,以及電影之「推廣廣告服務」(如電影預告、請明星到訪造勢等)。

目前WTO談判範圍內的視聽服務業,並不涉及文化議題「本身」(亦即電影、錄影帶內容部分),而且,除了電影預告造勢服務項外,亦多屬於在視聽產業價值鍊中的上中游的活動,與消費者並無直接關係,傳播學界之質疑實有誤解。此外,文化敏感性較電影、錄音帶為高的電視與廣播服務,並不在本次服務業談判的範圍中。更重要的是,前述各種保障本地文化發展、限制外國文化入侵的措施,諸如聯合製片協定(co-production agreement)、獎勵國片措施、對電影院之限制,乃至於電視之本地內容要求,均屬於可繼續存在的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只不過各國必須在相關服務業之承諾表中,予以具體載明限制措施與範圍。關於文化產品本身,亦即外國電影片進口配額限制部分,則屬於視聽「商品」貿易的範疇,我國早在入會前中美雙邊談判時便已解除限制,與本次「服務業」貿易談判無關。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關於我國在本次WTO視聽服務談判中淪為美國文化馬前卒的指摘,其實與WTO服務業貿易談判的實狀有很大的差距。相反的,WTO視聽服務談判的推動,反而是釐清長久以來視聽產業文化與商業活動糾結不清的第一步,開始在視聽產業中文化敏感性較低的相關服務業,與文化議題予以切割。我國參與並主其事,非但無礙於保存本地文化政策的推動,反而在談判策略上可以取得先機,而非如同過去一般被動式的參與。至於外國影視「商品」能夠如學者指責一般,長驅直入,則屬於商品貿易談判的部分,且我國早已承諾加以開放,故以此指責目前WTO服務業談判的參與,是非戰之罪。

文化創業產業的成長同樣需要國際競爭力的提升與推動。著眼於國內市場有限,打入國際市場需要更多業者的創意及政府的支持。WTO正是我國政府可掌握的談判網絡,如果可以進一步以此管道降低其他國家的保護壁壘,讓業者的文化創意產品得以在全球佔有一席之地,相信才是臺灣文化之福。


(作者李淳/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助研究員。本文轉載自東森新聞報網站,已於東森新聞台播出,並刊登於民眾日報。)
張貼日期:2006/07/11
更新日期: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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