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duction Guide
在台拍攝電影、短片、電視劇、電視節目及音樂錄影帶,國內影視業者或來台拍片的國際團隊,可向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及各地方 協拍單位請求協助。透過各地協拍窗口協調勘景及借景事宜,若涉及需由中央政府機關同意及電影情節需特定機關提供場景等相關配合,可透過影視局協調。所需文件參考影視局 「拍攝協拍申請須知」第六點;特定需求會因機關要求,額外附加申請文件。
拍片用槍枝(真槍或可擊發之道具槍)之進/出口與使用必須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許可,協調事項透過影視局辦理。 所需文件:
預定拍攝、搭建場景處若屬於非都市土地,且是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國有地,需由文化部審核認定,並徵得使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始核准作臨時使用。 所需文件:
攝影器材、服裝、道具等只要用於電影拍攝,於6個月內拍攝完畢且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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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擁有多樣化的場景,想先了解場景資訊可至 「景點/片廠」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