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金額
電影片
- 可獲得在台總支出30%的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0萬元。
- 除本製作補助外,若另取得台灣其他公部門的經費支持,公部門支持經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在台總支出的50%。
戲劇節目
- 可獲得在台總支出30%的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0萬元。
- 除本製作補助外,若另取得台灣其他公部門的經費支持,公部門支持經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在台總支出的50%,且上限為新臺幣2000萬元。
補助項目
- 人事費:45%補助金總額(雇用我國籍演職員)。
- 製作費:35%補助金總額。
- 交通、住宿及保險費:20%補助金總額(責任險、我國演職員之意外險、交通及住宿費)。
- 額外優惠:雇用我國從業人員擔任工作部門主要或次要負責人達全部職位70%,可優予核給人事費補助超過45%補助金總額之上限。
申請資格
電影片
- 獲得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奧斯卡競賽類最佳導演或最佳影片獎項者。
- 在台拍片支出達新臺幣3000萬元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
戲劇節目
- 獲得國際艾美獎、黃金時段艾美獎、首爾國際電視劇獎獲最佳導演或最佳戲劇獎者。
- 在台拍片支出達新台幣6000萬元之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
申請單位
建議透過台灣優秀的電影製作公司協助申請補助,可避免語言溝通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