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課|短片創作者不可不知之授權關係


法律功課|短片創作者不可不知之授權關係

短片是所有影片的基礎,可能發展成影集、可能變成IP開發、做成長片等,但主創團隊常常不太清楚自己的原創內容具有的潛力價值,以至於後續常常遇到許多合約糾紛問題,短片實驗室邀請經營「蘭天律師」粉絲專頁、以文創產業法律實務見長的黃秀蘭律師,帶著創作者們一同來看電影短片創作旅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短片創作的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

以《小貓巴克里》為例,申請的商標包含字與圖,類別包含電視片、電影片、書籍出版、影片製作與劇本改編等。這裡可以提醒創作者的是,在最前期申請商標時,就要記得設想到後續IP開發的可能性,「各位不要小看商標權,它其實醞釀的是,是你對於這個圖案的期待、規劃,也會影響到後續的IP開發。」甚至可以牽涉到透過這個商標進行投資、成立公司、IP開發等範疇,霹靂布袋戲也是另外一個例子,角色人物如素還真等都須申請商標,以利後續沿用各種類型的出版與內容發佈。

 

黃秀蘭律師援引Netflix近期新製作華語影集《回魂計》、《忘了我記得》為例,之所以將片名申請商標法,也跟著作權無法保障片名有關,因此,透過商標法可以保護片名相關的IP開發,所以不要到影片上架才申請,而是故事規劃階段就提前申請,如此一來,還可以事先透過審查知道是不是有近似、類似的商標。

 

       著作權

黃秀蘭律師解析,合約中除了有工作執行的業務規範之外,更重要的是會明文規定執行過程所產生的各項著作,其「著作權」的歸屬。常見的狀況是,導演或編劇類型的合約寫得都很清楚,但關於演員的「表演著作」較常被忽略,國內大約只有3成左右會寫進合約內,其實這是很重要的一環,必須要規範演員在作品裡面的肢體語言、表演的歸屬方,以確保同樣的內容是否能出現在其他的場合或形式中。

 

著作權法跟商標法比較不一樣的地方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時間點。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的那一刻起生效,商標權則是要到註冊公告時才算生效。另外也提及著作原始性與原創性的討論,劇本開發階段之企劃案、故事大綱、田調、劇本初稿、短片劇本是否受到保護?

 

田調資料包含錄音資料、採訪筆記、畫面等,如果這些內容也要一起轉讓或授權給委製方的話,履約時編劇就要連同劇本一起提交田調的素材供甲方驗收;而以國內為例,目前並不認為田調資料是劇本的一部分,而是原始材料。

 

黃秀蘭律師以劇情短片《公鹿》為例,此片為建構在真實場景中進行的虛構敘事,劇情與紀實夾雜融合,導演於彰化二林鹿世界牧場拍攝短片,也有拍攝牧場內原有的鹿型雕像。這種情況下是否須取得美術著作授權?這裡就要釐清,著作權跟所有權是不同的,老闆擁有的是雕像的「所有權」,而非著作權。因此,美術著作授權應向雕像的創作者申請而非牧場老闆。

 

「我通常都會鼓勵創作者練習做『著作分析』,尤其你是製片的話,才能更清楚合約內需要申請的著作種類與著作權人。」

 

Q:電影數位修復版上映,是否為重新公開發行?電影、視聽、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是否需重啟起算?

 

由於電影數位修復95%是物理性修復(例如發霉、長白點、斷裂等),但影片內容的部分都是一樣的,黃秀蘭律師解釋:「演員、內容、導演、台詞都是一樣的,修復廠商並未重新創作,因此數位修復版保護年限仍然是從當年電影完成時開始起算。」

 

此外,著作人格權是不能讓與或繼承的,「《悲情城市》導演是侯孝賢,過了多久都還是侯孝賢;李白寫的《將進酒》過了數百年也不會變成是杜甫的。」因此,著作權是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的,只能「同意不行使」。

 

短片補助金合約之主體變更

進行短片拍攝時,許多製作公司會向文化局或相關單位申請影像創作補助計畫,因此實務上常常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合約主體變更的糾紛,黃秀蘭律師提出一個實際案例供大家思考:

1. B編劇創作短片劇本,欲申請xx市文化局影像創作補助計畫,但因補助申請人資格僅限於公司法人團體或導演,故編劇無法自行申請獎助。

 

2.  B編劇與A導演商議,雙方同意合作,並由A導演執導,但未簽約,即以A導演開設A製作公司之名義申請文化局影像創作補助計畫,順利通過審查後,由A製作公司與文化局簽訂完成補助合約。

 

3. 短片製作過程中, B編劇與A導演之創作理念不合,且A導演忙於其他影視作品創作,未盡心拍攝製作短片。 B編劇與A導演同意終止合作,由編劇自行擔任導演拍攝短片,並享有短片著作權,但雙方未簽訂書面。

 

在以上的案例中,作品雖然掛在A導演的製作公司名下,但實際拍攝為B編劇,然而當初跟文化局申請補助金的乙方是A導演的製作公司,A導演可否將補助金合約全部移轉予B編劇製作短片?

 

黃秀蘭律師解釋:「有時候我們必須站在甲方(文化局)的立場去思考,對於甲方來說,當初同意簽合約、給補助是基於對於A導演製作公司的信任與經歷過一系列的評審制度,如果主體變更可行,那麼當初立下合約的信任基礎也就不存在了。」

 

又,倘若文化局不同意合約主體(A導演公司)變更,B編劇如自行完成短片,並以A製作公司名義結案,短片之視聽著作權歸屬於B編劇或A製作公司?

 

授權的前提是乙方有權利,因此權利在乙方,但乙方有A跟B兩人,對於甲方來說,並不介入私權之間的分配或共有,總之就是要求依照書面合約履約,授權甲方播放作品。因此在本案裡,B其實是沒有任何著作權保護的,因為作品是掛A導演的製作公司底下,這部分也值得深入思考。

 

著作權歸屬:出資聘人/職務著作

應該很多人都聽過,某某作品上未能顧慮到法律層面合約的重要性,並沒有跟朋友要到授權書,等到結案階段需要提交劇本著作權授權書時,就遇到編劇不願意授權的變數等。因此切記在作品前期就要明訂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歸屬可以從「出資聘人」、「職務著作」兩種型態來判斷,在出資聘人的形式中,如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受聘人(編劇/導演/設計師),著作財產權人:受聘人,出資人(電視台/製作公司):享有著作之利用權。

 

著作之授權與轉讓

來到「授權」、「轉讓」議題,這牽涉到電影公司與創作者的合作關係。黃律師表示,「很多編劇會搞混授權與轉讓的差別,因此造成後續拍攝執行上的糾紛,這點要特別注意。」

授權分為兩種:

 

       授權: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利用其著作之全部或部分,著作權人仍享有著作權。又可細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

       轉讓(賣斷):著作權人將其著作財產權移轉人,轉讓後,不再享有著作,由新著作權人取得著作權。

另外常遇到的一個情況為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創作者要在片中引用某段紀錄片、某段音樂片段,申請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時,應該注意什麼?

黃秀蘭律師回覆,導演要先考慮到,這部片未來會在哪裡上架?如果有可能在網路串流平台出現,在申請授權時,就要個別申請「重製」、「公開傳輸」等不同的權利種類。每一項都有個別的權利金成本,所以建議在前期仍要審慎申請。

 

影視劇本田調素材之授權

田調素材相關連的有著作權與民法人格權。當短片編劇或導演進行田調時,需否請素材權利人簽署授權書或轉讓書?關於這點,需視編劇合約有無約定需轉讓/授權劇本(含田調素材)著作權予製作公司。另一面,若是涉及故事本身的素材授權,以原著小說改編影集《誰是被害者2》為例,影集第二季需否取得原著小說與第一季劇本和影片之授權?也是值得思考的細節之一。

 

授權約定需明訂的包含授權範圍,例如改編成電影/電視劇本、拍攝製作成電影/電視劇,以及作為行銷宣傳之素材等。另外也須規定授權期間、地區、範圍、改編後的作品之著作權歸屬。最重要的別忘了「授權金」,金額多少?如何付款?付款期限等,都要於授權合約中載明。

 

再以紀錄片《種土》為例,傳主阿仁,為台大畢業高材生,紀錄片故事拍攝他放棄科技業工程師工作,搬遷至高雄,製作有機堆肥,把城市垃圾變成有機肥料。真人真事的改變授權合約中,就包含:「甲方(傳主)同意乙方(導演)之訪問,並將甲方之生平事蹟,包含但不限於家庭背景、親友互動、求學/職涯、新聞報導、種土經歷等專屬授權予以進行劇本開發、拍攝製作紀錄片及其衍生作品與IP開發。」以及「甲方同意不得將授權內容自行或轉授權予第三方進行與紀錄片相同或相似題材的其他創作。」

 

網路下載影像素材製作實驗短片之授權

 

案例研究1:短片導演在網路上搜尋各類影像畫面資料(包括寵物/嬰兒監視器畫面、小學生畢典跳舞畫面、結婚典禮側拍花絮、私人房間更衣畫面),並自行下載影片檔案、剪輯成為一部實驗短片,且在片尾標註網路影像之資料來源。全片並未使用任何自己拍攝的影像。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未拍到本人肖像,但仍可透過刺青等身體特徵,辨識出特定本人的話,仍應取得本人同意。 且不論屬於有償或無償播映影片、影展及博物館之使用,導演製作實驗短片引用他人之著作、肖像、身體、隱私,皆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無法以僅僅標註資料出處而免除侵權之法律責任。

 

案例研究2:電影系學生拍攝畢業製作短片,使用YouTube音樂庫的免費音樂作為配樂,短片片尾註明配樂作者,並順利在學校畢業展公開放映完成。近期短片導演欲將短片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競賽,卻發現YouTube音樂庫的免費歌曲使用規範載明「免費音樂可使用於您在YT上的所有影片。」

 

黃秀蘭律師指出,YouTube的音樂庫為無償授權,但有註明僅限於使用在YouTube工作室中。因此,如果畢製短片入選影展,且影展期間需在電影院「公開上映」影片(含配樂),應取得YouTube之同意,始能在影展放映短片(含配樂)。

 

如YouTube不同意,劇組仍欲在其他電視「公開播送」、OTT平台「公開傳輸」畢製短片(含配樂),倘使音樂庫的音樂/音效之著作權非屬YouTube擁有,則劇組需另向著作權人取得配樂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授權,以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公播授權,始屬合法。

 

孤兒著作許可授權制度之流程

網路資訊庫龐大,創作者搜集素材時也會遇到在網路搜尋的照片,無法查證正確出處及權利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如何取得授權?這類被稱為「孤兒著作」的內容,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法定許可,申請時須提出「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的說明,並申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許可。例如像是紀錄片《新寶島曼波》使用警備總部照片,就曾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許可授權。

 

劇本開發/提案之保密措施

電影企劃書中因簽訂保密協議、權利人保密措施,包含檔案加密、加註保密警語、浮水印等。例如電影《張學良與四小姐》企劃書在拍攝執行前就已遭洩漏演員及製作團隊名單:如『劉德華、周迅將演出張學良及趙一荻』、『坂本龍一將擔任音樂總監』 等資訊,這些都是會影響後續執行上問題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參與意願的重要資訊,洩密行為是有刑事責任的。

 

黃秀蘭接著聚焦短片IP開發與授權方式的差別做討論。短片因為還在醞釀,有很多可能性,但素材可能還不太足夠,因此經濟價值跟長片還是不太一樣。短片階段,最重要的是主創團隊對著作權利的歸屬要足夠清楚,才能減少未來有機會改編為長片時需要處理的各種授權問題。

 

編劇之原創故事IP權利歸屬

北藝大2024畢製短片《湖面交界》於2023公視學生劇展入選,當時公視是與學校簽約,但實際上是由學生自行編劇撰寫、拍攝;且故事的著作權全歸屬公視,意即後續如果創作者想要就短片劇本開發新的長片故事,勢必得反過來跟公視取得自己創作的短片著作授權。

 

在透過一番努力交涉後,自2024年起,公視學生劇展公開徵案編劇權利占比/分潤規定改為:「為激發學生創作動力,自本屆起,本節目劇本著作權由編劇與本會共享(財產權之比例為本會50%、編劇50%);節目銷售獎勵金之回饋對象亦由學校改為導演個人。」

 

「所以不要再認爲你們的聲音大家聽不到,一個人講沒用、兩個人講沒用,但多一點人,總會聽得見。」黃秀蘭鼓勵學員,對於自己的權益勇於爭取,改變才有可能發生!

張貼日期:2025/04/07
更新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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