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公布「2015桃園城市紀錄片影展徵件辦法」


協助公布「2015桃園城市紀錄片影展徵件辦法」

一、  活動緣起:

桃園是一座充滿文化底蘊的城市,其成長軌跡的印記,在城市蛻變中逐漸流失,讓我們以影像敘事,開啟族群與城市之間的對話,以時間空間為經,人物事件為緯,將交織出的生命的重量與情感厚度,用影像封存永恆,為這座城市留下最真實完整的記憶。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三、  徵件主題:
題目自訂、素材不限,以桃園在地故事為主軸,惟不得涉及特定商業宣傳。

四、  報名資格:
國籍不拘,凡對影像創作有興趣之學生、新銳導演或專業紀錄片工作者皆可參加。

五、  參賽影片規範:

(一)製作規格:為尊重創作自由,不予設限,惟一般建議以HDV以上規格,並使用外接麥克風收音。

(二)影片長度:長度不限,以530分鐘為佳。

六、  評審方式及標準:

第一階段:初審

1.  徵集影片拍攝企劃案。

2.  評審團評選出至多12件為入選影片進入複審,於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及記錄桃園臉書公告入圍名單,並個別通知入圍者進入複審評選階段。

第二階段:複審

1.  參賽者須至現場向評審團解說企劃案及創作理念,經交叉問答後,評審團由初審入選影片中選出至多6部優選影片,進入監製工作坊。

第三階段:監製工作坊

1.  委請專業紀錄片監製團指導優選影片之後續拍攝。

2.  入圍者須提交攝製工作進度,並於決審前二週繳交初剪影片。

最後階段:決審

辦理決審,依序選出前3名。

七、  獎勵辦法:

(一)  通過初審之影片,每部皆可獲得新臺幣1萬元之提案費,至多評選出12部入選作品。

(二)  通過複審之優選影片,每部可獲新臺幣25萬元之拍攝獎金,至多評選出6部入選作品,獎金分2期發放:

1.  1期於確定優選名單後,發放新臺幣15萬元。

2.  2期於影片完成,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發放新臺幣10萬元。

(三)  通過決審之前3名影片,另外可再獲得以下獎金及獎座1座:

1.  1名:1名,獲獎金新臺幣10萬元。

2.  2名:1名,獲獎金新臺幣8萬元。

3.  3名:1名,獲獎金新臺幣5萬元。

八、  報名方式:

(一)  請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tyccc.gov.tw/)下載報名表。

(二)  報名表(附件一)完成後連同完整企畫書及參賽同意書(附件二),於54日前掛號或親送至: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文創影視科 收

(三)  洽詢電話(請於上班時間洽詢,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09:00~17:00)

(03)332-2592 #8702 吳小姐 或 E-maildoughwu@mail.tyccc.gov.tw

 

 

  (附件一)

2015桃園城市紀錄片影展徵件報名表

參賽者姓名

 

共同報名人

 

出生年月日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備用電話

 

電子信箱

 

通訊地址

 

導演簡介

(50-300)

 

影片名稱

 

影片內容簡介

(50-300)

 

提案企劃書

 

Youtube連結1

 

Youtube連結2

 

 

備註

1.  填寫完基本資料(包含參賽者姓名、共同報名人、生日、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電子信箱、通訊地址、導演簡介、影片名稱以及影片內容簡介),系統將自動寄發「報名確認通知」及「參賽編號」至報名者之電子郵件信箱。

2.  為讓資料傳送無誤請於報名時填入經常使用之e-mail信箱,執行單位將會以此信箱傳送比賽相關消息。

3.  填寫基本資料後,須於報名截止日前,提供相關影片檔(一至三則)Youtube網址連結及企劃書檔案,以完成報名,相關影片檔可以是本企畫拍攝素材或創作者歷年作品之影片網址連結。

4.  企劃書格式請存成word檔或PDF檔格式,建請不超過20頁,內容須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要項:

(1)   創作緣起與宗旨。

(2)   影片主題說明。

(3)   內容大綱。

(4)   被拍攝對象、場景與事件簡介。

(5)   拍攝進度表。

(6)   相關調查、新聞資料、被拍攝對象等資料、圖片。

(7)   導演、工作團隊介紹。

(8)   過去影像作品文字說明。


(附件二)

2015桃園城市紀錄片影展徵件

參賽同意書

本人同意下列事項:

一、 相關規則:

1.  本競賽所有影片之版權歸導演所有。

2.  參賽者應以個人名義報名參加,並以導演為報名人,不得以公司行號名義報名。如涉獎金發給,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如同一作品有多位報名人,以報名表上第1序位報名人為獎金之納稅義務人,並應繳交其他序位報名人之同意切結書,統一由第1序位報名人領取獎金。

3.  參賽影片可處於企劃或拍攝階段,但已公開發表影片不得參賽。

4.  為確保得獎影片水準,各評審階段若經評審團認定該階段之企劃案或影片未達水準,獎項得從缺或並列。

5.  參賽者同意依本徵選辦法之規定參賽,如有抄襲仿冒之情事,經評審團決議認定,或遭相關權利人檢舉並證實確有該等情事後,主辦單位有權取消違例影片之參賽或得獎資格,並由參賽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6.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送之資料內容屬實並無偽造情事,亦無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虛偽隱匿情事,將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其為得獎者,並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獎座及獎狀。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賽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其他因填寫資料錯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7.  如有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亦不得異議。

8.  如遇報名資料填寫不完整、作品規格及參賽資格不符或檔案格式不完整以致無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審結果,主辦單位將以棄權論,不另通知。

9.  所有參賽相關報名資料及影片不論入選、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10. 為推廣本次競賽,所有參賽者須無償授權桃園市政府,於本活動期間中(含網路宣傳)發表參賽影片。

11. 參賽影片如已於政府機關各類競賽中得獎,或已做為商業利用者,不得報名本次徵件。

12.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有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競賽之權利。

二、 影片著作權:

1.  參賽者需擁有著作權或已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

2.  自行創作或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

3.  影片內之人物肖像,應獲得當事人同意拍攝並取得相關受訪同意書

4.  通過複審之影片,須無償提供主辦單位進行下列使用:

(1)  提供35分鐘影像供主辦單位於有限範圍內重製,以利本系列活動之宣傳。

(2)  納入桃園市政府館藏供非商業性之館內借閱。

(3)  通過複審之影片須提供相關人物肖像之受訪同意書、自行創作或合法取得之音樂版權使用同意書,及影片公開播映授權同意書。

5.  參賽者投件以原創著作為限,影片經查屬抄襲或侵權者,取消其資格,得獎者並予追回所有獎勵,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得獎人應自行負責,如致主辦單位涉訟,應合為訴訟參加或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主辦單位並對因此所受損害保有求償之權利。

6.  參賽影片若有抵觸相關著作權法令,一切法律責任由參賽者承擔,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1.  參賽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主辦單位行使下列權利:()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營運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主辦單位得拒絕之。

2.  參賽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參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將不能繼續利用主辦單位所提供之行政管理各項服務或影響其繼續利用之權益。

3.  參賽者保證於活動期間或活動結束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參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得獎、領獎注意事項:

1.  得獎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回覆確認同意領取獎金、獎座,並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完整領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

2.  得獎者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與報名表登錄資料不符,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3.  得獎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者,得獎者需負擔10%之稅金。

五、 其他: 

1.    即視為認同本競賽之各項規定,若不合規定者,則取消參賽與得獎資格。

2.    參賽者對於本同意書規定,無任何異議。

身分證字號:

簽名:                          蓋章:

*若缺少簽名及蓋章者,視同棄權。

中華民國                 

張貼日期:2015/04/09
更新日期:2015/04/0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