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員遴選競賽勝出者可免費赴法國研習
教育部的「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員遴選競賽」計畫,每年均提供國內藝術創作者赴法國進修一年的機會,今年開放的名額為影劇導演、平面創作和舞蹈三類,共錄取三名,申請時間為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 教育部九十三年度巴黎國際藝術村工作室藝術人員遴選簡章 一、目的:為加強國際藝術交流,以提昇國內藝術創作之水準, 特遴選優良藝術人員前往法國巴黎藝術村進修研習。 二、項目名額:就影劇(以進修導演者為限)、平面創作、舞蹈三 類遴選,合計共正取三名、備取三名,每類以正取乙名、備 取乙名為原則,如有遴選項目從缺,得由其他項目遞補。 三、待遇:獲選人將由教育部負擔以下費用: (一)赴法國本人之本國籍航空公司經濟艙往返機票壹張; (二)醫療保險費及工作室租金、水電及維護費用; (三)每月美金玖佰元之研究補助費; (四)獲選人於研習一年期間,得於藝術村發表成果或展演,其 所需經費得經駐法文化組初審後,報請本部依相關規定酌 予補助,補助上限為美金貳仟伍佰元,惟以乙次為限; (五)錄取之進修人員如未具法語基礎,可向本部申請補助至國 內立案之法語訓練機構作短期密集之法語進修,補助上限 為新台幣捌仟元,以乙次為限。 四、申請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民國四十八年一月 一日以後出生),非在學生、無兵役或其它法律限制出國及未曾 獲選參加本項研習者,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校院藝術科系或研究所畢業,現於國內各級學校 講授與藝術相關之課程者。 (二)從事藝術創作或展演三年以上,有具體表現者。 五、申請時間: 自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每週一至週五止,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十四時至十七時止。 申請地點: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舞蹈學院,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學園路一號, 電話:(02)2893-8778,聯絡人:程沛光先生)。 申請方式:通訊報名、親自或委託申請。 六、應繳文件: (一)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第四條申請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 本乙份。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乙份。 (四)男性需繳退伍令或其他有關兵役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五)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或教育學院(系)之畢業生,應繳交服務期 滿或錄取後辦理賠償未服務年限公費之切結書。 (六) 其他有服務義務者,應繳交服務或主管機關准予報考並同意於 錄取後仍可保留原職之同意函。 (七) 專題研究計畫或創作構想一式四份(打字裝訂)。 (八) 歷年來有關展演之紀錄資料一式四份(以打字書面列表說明,不 必附展演實品)。 (九) 影劇類:近五年來三件導演作品之錄影帶或光碟(須註明年月、 題目、演出地點及創作理念,並附節目單)。 平面創作類:近五年來相關作品(至少七件)一三五幻燈片不限 角度共二十張,或光碟、錄影帶(註明年月、尺寸 、材料、項目及創作理念)。如受通知參加複審,須 另繳近五年來相關代表性作品原作五件(註明年月、 尺寸、材料、項目及創作理念)。 舞蹈類:近五年來代表性演出一小時之光碟或錄影帶。 (十)通知參加複審者,須於複審時攜帶本條第(二)、(三)、(四)款各 項文件正本,驗後發還,如經查驗有資格不符情形,則取消參加複審 資格。 七、遴選辦法:分初審及複審兩項,均由教育部委託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聘 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初審採書面審查,依初審結果擇優 個別通知參加複審,複審項目包括: (1)面談(含研習計畫、藝術理論測試等)、 (2)作品或展演之評鑑。初、複審時間、方式及項目由本年度主辦學校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斟酌實際需要決定之。 八、錄取:複選通過之申請人,由審查委員會推薦為使用工作室藝術人員 候選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成為正式獲選之正取及備取人員。 九、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遴選項目就平面創作、立體創作、舞蹈、音樂及影劇五項, 每年度遴選三項。本年度遴選項目為影劇、平面創作、舞蹈三項。 (二)、正取獲選人應於接獲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與教育部簽訂合約,逾期 視為自動棄權,其資格得由備取人員擇優遞補,正取獲選人不得有 任何異議。 (三)、獲選人應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提交我駐法國代表處文化 組,由該組向該藝術村理事會辦理有關手續。 (四)、獲選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初進駐該村,利用工作室從事專案創作與研 究,其使用期限最長為十一個半月,即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自翌 年七月十五日止,最後半個月作為整理及移交準備之用,屆時應無 條件遷出,不得無故稽延。 (五)、獲選人有義務參加該村所舉辦之相關活動。 (六)、獲選人務需遵守藝術村使用規則,並應注意個人言行,不得有損國 家或個人之榮譽。 (七)、獲選人於研習期間應充分利用工作室專心研習,不得從事其它與工 作室研習無關之活動(如修習學位、商業性展演等),且非經教育 部同意,不得自行提前終止研習期限。若因特殊狀況必需離開工作 室者,需事先徵得教育部同意,惟離開之期間累計以三十日為限。 (八)、工作室合約期滿後,獲選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教育部依照規定格式及 相關規定提出書面報告及附相關資料,並參與相關之檢討會議。 (九)、獲選人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三)至(八)款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除停止其權益外並依照合約書所訂之罰則議處。 (十)、申請人報名所繳交之資料(含作品)如經證實有不實情事者,取消 其資格;如已獲選簽約者,則取消其合約權利,並賠償教育部已支 付之一切費用,另所涉法律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一)、研習期間,如經查未依研修計畫進行者,教育部得依法中止其合約。 詳情請參照教育部官方網站: http://www.edu.tw/EDU_MGT/BICER/EDU4314001/c5f04.htm?FILEID=99801 申請表下載: http://dance.tnua.edu.tw/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