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實施要點
94年7月29日新影一字第0940520957Z號令發布
(本要點預計自7月29日行政院公報發佈日起開始生效)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以十六釐米、三十五釐米或數位影像(如DV、HD或HDV等規格)攝影機攝製完成之影像創作作品,特訂定本要點,並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國家電影資料館』)辦理相關作業。
以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為獎勵對象。
以國內各大專校院或科(系)所為獎勵對象。
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之編劇、攝影、美術、剪輯、錄音及主要演員為獎勵對象。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之作品,並取得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二)前款作品之片長,除動畫片應為五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以下(包含)外,其餘類別應為十分鐘以上(包含),三十分鐘以下(包含)。
(三)報名者資格:
(四)同一影像創作作品,以報名參選「個人組獎」或「學校團體組獎」為限;報名參選「個人組獎」者,並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
「個人組獎」報名參選之獎項如下:
(五)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如為外語發音者,應加印中文字幕。違反者,不予評審。
(六)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有未迴片(帶)、無引導片、毀損、畫質太差、無片心、片盤等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評審。
(一)報名表一份。
(二)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內容大綱、劇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須加附譯本;改編劇本者,應附劇本及原著)、導演簡介及照片、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各一份。
(四)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樂著作)者,應繳交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例假日、逾期或逾時,均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未完備者,國家電影資料館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評審。
報名者應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國家電影資料館報名 (採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行政院新聞局第二十八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國家電影資料館 地點:臺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電話:(02)2357-6121、(02)2392-4243轉16或28
(一)報名參選之影像創作作品由國家電影資料館組成評審團評審之,評審團應依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名額,先評審出入圍名單,評審結果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得予從缺;評審團應再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獲獎名單,獲獎名單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亦得予從缺。
(二)「個人單項表現獎」係由評審團自報名參選之「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影像創作作品中,評審出獲獎名單。
(一)入圍名單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擇期公布,獲獎名單則由國家電影資料館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獎座。獲「個人單項表現獎」者,於頒獎典禮當日,同時頒發獎金。
(二)「個人組獎」及「學校團體組獎」之各獎項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便國家電影資料館核發獎金及第2目全新複製片(拷貝)費用;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資料不完全者,取消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國家電影資料館,若造成本局或國家電影資料館損害,獲獎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