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徵選電影創意故事實施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徵選電影創意故事實施要點

創意故事

94年10月5日新影一字第0940521144Z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開發電影劇本之創意,並鼓勵構思優質的電影故事,豐富我國電影劇作的內涵,提升電影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應徵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證明,且無應徵件數之限制,惟本局同仁不得參加。

三、報名應徵之電影創意故事,以未公開發表者為限。其係就他人著作改寫者,以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為限。

四、報名應徵電影創意故事者,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掛號(郵戳為憑,其餘方式概不接受)寄達台北市中正區100天津街二號四樓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並應於信封上註明「應徵電影創意故事」:

(一)收件期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應檢附之資料及格式:

  1. 報名表:應填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如附件一)。
  2. 電影創意故事之內容,其格式與注意事項如下:
    (1)以正體中文字繕打,每篇字數以1200字為原則、字體為14~16號字,雙面、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不得署名(一式10份)。
    (2)有關人物介紹、場景等非故事內容者,均不列入評選。
    (3)有引用外國文字時,應加註中譯。
  3. 應徵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之證明;其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證明者,得以身分證明正、反面影本代替之。
  4. 應徵者為該電影創意故事之作者及著作財產權人之具結書(如附件二)。
  5. 電影創意故事未公開發表之聲明書(如附件三)。
  6. 應徵者同意,其電影創意故事得獎時,本局得依第九點第一項使用之書面同意書(如附件四)。
  7. 電影創意故事係就他人著作改寫者,應檢附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證明。

五、報名應徵案件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電影創意故事由本局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初選階段分3~5組(視件數多寡定之)評選,每組設評選委員3人,每篇電影創意故事均應經2位以上之評選委員審閱並推薦,始得進入複選。複選階段應經全體評選委員3/4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同意評選出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

七、得獎名額及獎金額度:

(一)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以50篇為原則,由本局各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壹萬元。

(二)得獎者之電影創意故事係2人以上合著者(以在報名表上載明者為限),由本局各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平均分配。

得獎者之電影創意故事係2人以上合著者(以在報名表上載明者為限),由本局各頒發獎狀乙紙,獎金平均分配。

八、評選結果由本局公告,並擇期頒發獎狀、獎金。

九、自頒獎之日起五年內,本局得無償將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於本局網站及台灣電影網網站公開傳輸,並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製作業認為該電影創意故事得製作成電影片時,應自行與得獎者洽談相關權利義務事宜。

得獎之電影創意故事有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應由得獎者自行負法律責任。

十、電影創意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評選者,不予評選;已公告得獎者,取消其得獎資格;已頒發獎狀、獎金者,除取消其得獎資格外,得獎者應將已領之獎狀、獎金交回本局。

(一)違反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二)抄襲、剽竊或有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情形,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或由本局提評選委員會決定。

十二、本局電影事業處聯絡電話:02-23568919。

張貼日期:2005/10/05
更新日期: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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