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臺攝製電影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新影二字第0940521362Z號令公布
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引各國電影片在臺灣地區拍攝及進行後製作,鼓勵我國電影產業與他國電影產業進行資金、技術與人才合作,以帶動我國整體電影產業朝國際化水準邁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依據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經本局核准至我國製作電影片,其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逾美金一百萬元者,得向本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 該電影片全部或部分在臺灣地區拍攝者,補助其在臺灣地區拍攝期間僱用我國籍演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二十;僱用我國籍職員人事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十五。
(二) 該電影片全部或部分在臺灣地區拍攝且進行後製作者,補助其在臺灣地區後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十五。
(三) 符合前二款規定之一之電影片,得另申請補助其在臺灣地區拍攝該電影片之其他支出費用之百分之五。
前項第二款所稱後製作,係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後製作。
申請第一項各款之補助,以在本要點發布生效後,經本局核准來我國製作之外國電影片為限。
三、外國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前點補助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其本國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本局核准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公函影本一份。
(四)本局所核發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或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臺灣地區攝製電影片之證明文件(含電影片拍攝或/及後製作期間之工作紀錄單、技術師名單、工作期程時數、技術服務項目、設備及技術說明等項目)。
(五)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者,應檢附各分項支出明細表。申請前款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應另檢附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參與該電影片在臺灣地區拍攝期間之合約書影本。
(六)經我國會計師簽證之該電影片在我國支出製作費用逾美金一百萬元之查核報告書(含電影片在我國支出費用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影本);屬業務及個人業務支出者,應檢附扣繳憑單影本;屬申請人內部製作支出者,應檢附該申請補助電影片之成本分攤費用明細資料。
(七)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前項第二款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合法設立證明文件及第四款攝製電影片之證明文件,均應另附經公證之中文譯本。
四、獲得補助金之外國電影片製作業,應於本局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逾期未申請或未具領據者,視同棄權。
五、違反規定之處置:
申請人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資格,申請人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且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之各項獎勵或補助。
我國相關業者及演、職員提供虛偽不實資料予申請人申請補助金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且自本局核定違反規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之各項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