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新影一字第0950520165Z號令訂定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前製、後製與放映等數位化設備器材,協助我國電影事業鋪設數位化硬體及技術平台,以促進整體電影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事業。
三、補助範圍
九十五年度所購置之數位放映器材、電影數位製作(前、後製)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場景、模型、道具及整合平台之建立等數位製作相關之設備器材。
四、申請期限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應具備之文件
申請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同一申請者,以申請一案為限,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影事業設立許可證影本九份。
(三)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九份;申請人為商號組織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九份。
(四)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含營運計畫)九份。
(五)欲購置數位放映、製作相關設備器材之廠商、型號、目錄及報價單九份。
(六)對我國電影事業產生之效益評估報告九份。
(七)對我國整體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九份。
曾獲本局補助購置前製、後製與放映等電影數位化設備器材者,應另檢具該設備器材購置迄今之營運成果報告書及回饋計畫執行情形。
六、審核小組
本局為審議前點補助金申請案,應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局遴聘相關專業人士擔任之。審核標準,由審核小組另訂之。
有關獲選(含候補)補助金名額、項目及額度之審議,應經全體審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後之變更事項及其他須審議事項,應經全體審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額度
九十五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預算額度為新臺幣三千八百萬元。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欲購置之數位放映、製作相關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八、簽約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合約由本局另訂之。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但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以後產生之補助金缺額,不予遞補。
九、撥款方式
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補助金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一階段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受補助設備器材之訂單影本九份。
(3)買賣契約或信用狀: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申請人所開立不可撤銷全額信用狀影本九份;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買賣契約書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前項期限未辦理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不補正者,依第十點規定辦理,並由候補獲選者依序遞補之。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但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於前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於前開期限屆滿二十日前附具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原出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試車證明及申請人驗收證明影本各九份。
(3)買賣雙方銀貨兩訖之單據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不補正者,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本局於審核小組至安裝現場勘驗通過後,核給第二階段補助金。勘驗未通過者,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如有違法、違約、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本要點之補助、放棄合約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該電影事業除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按已領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外,且自違反情事發生之年度起二年內喪失申請本局相關補助、輔導及獎勵之資格。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