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與映演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新影二字第0950520467Z號令發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之行銷與映演,鼓勵開拓市場及保障國片映演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以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為申請人。
申請補助之國片,屬聯合發行者,得由電影片發行業共同申請,或委由一家電影片發行業提出申請。
三、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應事先取得本局核發之許可申請行銷或映演補助之書面,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電影片准演執照者。
(二)應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我國首輪、商業映演,或首輪、商業映演期間跨九十四年度及九十五年度,且未曾申請本局行銷及映演相關補助者。
(三)應於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國片首輪、商業映演。
(四)申請行銷補助者,票房應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但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為首輪、商業映演者,其票房應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申請映演補助者,應有三個以上拷貝,同時於全國(必含臺北市)之「國片院線」映演場所做聯合、首輪、首次、商業映演。但事前經第九點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之短片及紀錄片者,得酌減拷貝數。
(六)申請映演補助者,其實際行銷費用,應高於申請映演補助之金額。
(七)自首輪、商業映演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或網際網路中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且應於首輪、商業映演結束後,始得發行DVD、VCD或錄影節目帶。
(八)獲得行銷或映演補助者,應依本局之要求,參加國片行銷推廣活動,並配合提供國片文宣品及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本局甄選或核准自行參加國際影展或市場展者,應以我國之名義參加。
前項所稱首輪、商業映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國片於我國首次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內,在本局核定公告之各直轄市、縣(市)「國片院線」映演業之映演場所進行營利性質之首輪映演。
(二)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首輪、商業映演,其映演期間不得中斷,且應連續映演七日以上,每日應全時段連續映演六場以上,首尾二日若為非全時段連續映演者,亦得併入計算。但首尾二日映演場次合計應達七場以上;單一電影片映演時間為二小時以上者,得各減一至二場;事前經第九點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之短片及紀錄片者,得酌增(減)映演天數及場次。
申請本局核發第一項規定之許可申請行銷或映演補助之書面案件,其應備文件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之國片於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映演者,得免事先取得本局核發之許可申請行銷或映演補助之書面。但仍應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
四、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項目與額度
(一)行銷補助:
1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1)媒體廣告製作費;
(2)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
(3)試映會、首映會之活動費;
(4)海報看板、廣告商品及宣傳品之製作費;
(5)國片正片及預告樣片之映演拷貝製作費(限映演使用之拷貝),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場所之數量。
2補助額度:不得逾前目補助項目費用總和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映演補助:
申請之每日映演補助金,不得逾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各該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每一映演場所之映演補助不得逾十四日,且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但寒、暑假及春節檔期,映演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若實際票房未及申請映演補助總額,則映演補助以實際票房金額為上限。但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為首輪、商業映演者,不在此限;事前經第九點審查會議決議通過酌增加映演天數及場次之短片及紀錄片者,依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額度比例核給,且不受十四日上限之限制。
獲本局輔導金之國片,得優先補助。
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則不再辦理。
五、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應備文件:
(一)申請行銷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發行合約書影本。(八份)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之各項補助項目費用支出明細表及經會計師簽證之實支收據及原始憑證影本。(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1目規定之各項補助項目費用支出佐證資料(如行銷活動紀錄照片、廣告、文宣樣品或樣帶、廣告刊登樣本及媒體播放排檔表)。(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為準)。(八份)
8本局核發之許可其申請行銷補助之書面。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映演補助
1申請書(一式八份)。
2審核表。(八份)
3電影片發行業設立許可證影本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八份)
4國片有效准演執照影本(執照所載電影片發行業應與申請者相符)。(八份)
5國片映演合約書影本(含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名稱、放映檔期、映演期間)。(八份)
6首輪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名冊、每日映演紀錄、訊息或廣告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表。(八份)
7票房(專指門票收入,不包括門票以外之拷貝沖印費、片租及其他費用)紀錄影本(大臺北地區以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發給之票房紀錄為準;大臺北以外地區之票房紀錄,以各電影片映演業蓋章確認後之票房紀錄及電影片發行業開給各電影片映演業之發票為準)。(八份)
8本局核發之許可其申請映演補助之書面。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程序及期限:
(一)電影片發行業應於國片完成全國首輪、商業映演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第五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映演完畢者,應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者,應同時申請之,且以申請一次為限。
七、票房獎勵金
獲九十五年度行銷補助及映演補助之國片,其國內實際票房總成績為前三名,且票房總金額均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依實際票房額度發給票房獎勵金,且各名次票房獎勵金上限如下:
(一)第一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票房相同之國片,均分所占名次票房獎勵金之總和。
票房獎勵金之獎勵對象為該國片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其中電影片製作業獲百分之九十之票房獎勵金,電影片發行業獲百分之十之票房獎勵金。
八、受補助或獎勵之對象
(一)行銷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發行業。
(二)映演補助:依電影法設立且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
(三)票房獎勵: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影片發行業。
九、本局為審查本要點之各申請案及相關事項,得指派本局代表一人至二人,並自國片行銷中心諮詢顧問中,挑選三人至七人共同開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國片院線」映演業之甄選與評等:
就申請加入「國片院線」映演業之資格、映演場所條件,評定等級及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包括平日、寒、暑假及春節期間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金額),並向本局提出「國片院線」名單及各映演業之映演場所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之建議。「國片院線」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評定等級之參考原則如下:
1映演場所所在地區屬性及交通便利之程度。
2映演場所面積、樓層及出入動線。
3映演場所整體環境設施之完善度。
4映演場所之座位數。
5映演場所近二年之映演績效。
(二)行銷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行銷補助申請案件所提具之實際行銷支出、實際票房紀錄、相關佐證資料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三)映演補助申請案之審查:
就映演補助申請案件所提具之映演補助上限金額、映演紀錄、映演廣告或訊息、相關佐證資料及支出憑證之合理性,提出補助額度之建議,實際補助額度由本局核定之。
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未及本局核定公告之「國片院線」該映演業每日映演補助上限額度時,依電影片發行業與電影片映演業約定之額度發給;其約定之額度超過本局核定公告之補助上限額度時,依本局核定公告之上限額度發給。
(四)票房獎勵之審查:
就九十五年度全年度受行銷補助之國片實際票房總金額由高至低排名,取前三名國內票房總成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建議本局發給票房獎勵金,實際獎勵名單及金額,由本局核定之。
(五)其他依本要點規定或由本局交付審查之事項。
前項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逾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十、國片院線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國片院線」甄選期間內,依規定申請參與「國片院線」。
申請參與「國片院線」之電影片映演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領有電影片映演業設立許可證書。
(二)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之座位,不得少於五十個。
(三)提供映演國片之映演場所,應設備及衛生良好、交通便利,且經建管及消防安全檢查通過。
(四)有放映國片預告樣片及張貼海報、劇照等宣傳品之義務。預告樣片與其本片在同一映演場所放映者,其預告樣片應於本片映演前三周開始映演,映演場所應達二個以上,映演期間應滿三周。預告樣片長度以二分鐘為度。
(五)應放映本局製作之國片宣導短片三周。
國片首輪、商業映演之實際票房收入,國片院線映演業與發行業者,得以「周」為單位進行分帳,若當周票房收入未逾映演補助金額者,則該國片院線映演票房悉數歸發行業分配。但當周票房收入逾映演補助金額時,該國片院線映演業始得就超出之票房收入與發行業進行分帳。
本局得協調其他符合第二項資格之電影片映演業,參與國片院線。
十一、電影片發行業、製作業及參與「國片院線」之映演業,如有違法、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獎勵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之資格並依法處置,該電影片發行業、製作業或映演業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或獎勵金外,並應按已撥付補助金、獎勵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經本局撤銷受領補助金、獎勵金或參與「國片院線」資格之電影片發行業及映演業,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之行銷補助、映演補助或參與「國片院線」。
十二、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