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金馬獎二獎項更名為【福爾摩沙影片獎】與【福爾摩沙個人獎】


2006金馬獎二獎項更名為【福爾摩沙影片獎】與【福爾摩沙個人獎】


2006金馬獎全新定位,為拓展視野、符合繁華盛開的文化精神,將原【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及【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工作者】獎項更名為【福爾摩沙影片獎】與【福爾摩沙個人獎】,並訂定完整的競賽規則,讓此獎項更具有競爭性與榮耀。

有鑒於過去歷年金馬獎所頒發【評審團大獎】、【評審團特別獎】、乃至於【年度最佳台灣電影】、【年度台灣最佳電影工作者】,立意良好卻予人模糊不清印象,電影基金會與金馬執委會特地重新開會研議獎項規則,決議讓此獎項規模與視野更宏大,希望釐清以往媒體與電影界人士對此獎項的誤解。
  
因此除了更名【福爾摩沙影片獎】與【福爾摩沙個人獎】外,更賦予鼓勵性的條文規則,增加【入圍名單】的角逐制度,由本土初選評審遴選出至多三部最能肯定台灣電影成績之作,讓此項獎成為正規競賽獎項,入圍者也能感受到其競爭性,得獎者更能感受其尊榮。

再來,則是放寬影片之入圍資格,任何影片只要符合六項條件中之三項,便有資格入圍與角逐【福爾摩沙影片獎】,以增加影片廣度與深度的競爭性,及鼓勵國際與台灣電影的跨國合作。只有個人獎項部分,依然是針對年度最優秀的中華民國電影幕前幕後從業人員給予鼓勵。

福爾摩沙獎項相關細則如下─

獎項名稱

〈影片部分〉:福爾摩沙影片獎。
〈個人部分〉:福爾摩沙個人獎。

入圍名單

〈影片部分〉:影片至多三名。
〈個人部分〉:個人至多三名。

入圍資格
〈影片部分〉須符合以下至少三項條件:
1. 出品公司其中之一須為台灣登記有案者,或出品人其中之一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 導演之一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 二分之一以上重要演員(主配角合計)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 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員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5. 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拍攝場景位於台灣。
6. 影片內容以台灣文化背景為主。
〈個人部分〉:
1. 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附註:
1. 所有影片類別皆可角逐
2. 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將交由評審團決議。

入圍及得獎權利

〈影片部分〉:
1. 入圍者核給獎金新台幣伍萬元及證書壹份。
2.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
〈個人部分〉:
1. 入圍者證書壹份。
2.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

張貼日期:2006/09/20
更新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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