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度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新影一字第0960520556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新影一字第0970520255Z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點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新影四字第0980520202Z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二點、第十六點規定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受理申請人申請,原則上本局每二個月審查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調整。本年度補助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三、補助比例及金額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電影片製作預估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三十。申請人如有申請融資或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投資之需求,本局得協助之。


四、申請人資格
(一)獨資製作: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二)合資合製:參與之製作業至少應有一家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且應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


五、申請前之諮詢
本局得聘請專業人士提供申請人申請書、企畫書撰擬及規劃等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六、補助之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應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之「國產電影片」規定(如附件),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二)預估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三)以普遍級、保護級及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四)長度應逾六十分鐘。
(五)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1. 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 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六)於本要點發布日前,尚未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七)未曾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七、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本年度補助金。
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其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申請人及國外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補助金之電影片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二)電影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5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及預估製作期程。
2.電影片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電影片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過去實績)。
4.預估製作總成本(如附表二)。
5.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書面文件。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三)電影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8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片發行策略、市場布局之策劃。
3.國內發行商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行銷策略與作為、預估票房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國際市場推廣策略與作為、國際發行商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及預估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6.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
7.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8.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四)電影片集資企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財務收支、財務風險管理規劃及集資合約影本。


(五)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六)本電影片導演具有下列資格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次獎、評審團獎或最佳導演獎。
2.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三類及第四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或最佳導演獎。


(七)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


(八)劇本。


(九)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書或企畫書內容未符第六點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經本局受理之申請案,應俟本年度補助金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由本局交付審查委員會審查。


八、審查團、審查委員會及議事
(一)審查團:由本局代表及本局聘請之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及專家組成。審查團分設核心組及專業組。
(二)審查委員會:本局得視申請案之屬性,召集本局代表及審查團核心組、專業組委員各四人或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審查委員會審查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之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三)審查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審查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審查委員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四)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金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應經出席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五)前款核定事項之變更及依第十三點第二項、第十六點第(二)款應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之事項,應經原申請案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不適用第(二)款規定。
(六)前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七)未獲得策略性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得依本局之意見修正後,重新提出申請。
(八)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及旅費。


九、簽約及履約保證金
獲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不得將獲補助金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得申請為補助金電影片之合資合製者。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補助金電影片為合資合製者,應由申請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簽約時應檢附其他合資合製人同意獲補助金者履行本要點及製作合約義務之書面。


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金總額的百分之十);履約保證金未繳納完全前,不得簽訂信託契約。


十、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十一、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與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逕交該信託業依信託契約辦理撥付。
(二)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得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核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的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國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國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信託契約除第一期補助金及最後一期補助金外,每期補助金申領金額不得逾實際核銷金額之半數,且不得逾每期信託應撥付之限額。
(四)信託契約最後一期補助金原則為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並應按本局審核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前二項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信託業應將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間不得逾三十個月;全片以動畫製作者,不得逾三十六個月。其實際攝製期間應由審查委員會審核、作成建議,並由本局核定之。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期間內,將獲補助之電影片攝製完成,並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向本局申請審核。其無法於本局核定期間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次數不限。但累積展延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完成攝製後,檢具審核申請書、電影片從業人員登記證明、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上述檢送之審核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文件齊全之申請案,本局得請原審查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六點各款及第十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審核未通過之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四、補助金電影片之結算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結算之審核。
1.實際製作團隊說明、製片過程及期間說明(包含拍攝及後製作)、就業人力說明(含拍攝及後製期間受僱人次及金額。受僱人次分一年以上長期受僱,六個月以上中期受僱及六個月以下短期受僱三類,分類統計)。
2.經會計師簽證之總支出明細表(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境外支出部分請另予說明)。
3.信託業開立之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4.第十六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授權書。


(二)前款補助金結算之審核標準如下:
1.獲補助金者實際製作電影片之支出總金額(指經信託業製作成本單據核銷無誤者,以下同),達本局原核定補助金電影片企畫書預估製作總金額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之金額補助。
2.獲補助金者實際製作電影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局補助金額之二倍以上,但未達本局原核定補助金電影片企畫書預估製作總金額者,本局實際補助之金額,應依該電影片實際製作總金額按本局原核定補助之比率核算;其有溢領者,並應繳還本局。


十五、補助金電影片之映演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將該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作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作商業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十六、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支出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二)補助金電影片片名、級別、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及主要演員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經原審查委員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三點核定通過後,無償贈送一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永久典藏,及無償贈送一個全新三十五釐米複製片予該館作為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四)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我國駐外單位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輔導金電影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行政機關(駐外單位)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五)補助金電影片片尾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策略性補助」或類似文意。
(六)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臺北金馬影展以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十七、補助金電影片結案與履約保證金之領回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前開申請業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本局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獲補助金者。
(一)符合第十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實際發行及回收說明(含國內及國際發行期間、回收期間、回收金額及來源)。
(三)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之執行說明。
(四)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五)總收支明細表(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發行與宣傳成本費用;收入部分包含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
(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補助金者已履行無償贈送其二個三十五釐米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1.依第七點第二項各款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2.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者。但本要點及信託契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3.違反第十二點規定。
4.未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檢送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5.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依第十三點第三項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6.未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7.經依第十四點第(一)款結算審核未通過者。
8.違反第十五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9.擅自變更經本局製作完成審核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級別,或商業性映演之補助金電影片違反第六點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10.補助金電影片違反第十六點第(一)款規定,其實際製作電影片之支出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未達本局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者。
11.違反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
12.補助金電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1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金者未依第九點第四項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按製作合約核定之補助金總額十分之ㄧ賠償本局。

(三)獲補助金者違反第十點規定期限未簽訂信託契約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四)有下列各目情形之ㄧ者,本局應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並終止製作合約:
1.違反第十六點第(六)款規定。
2.未依第十七點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書面報告或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3.經依第十七點結案審查未通過者。但有第(一)款第8目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五)獲補助金者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後放棄拍攝(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作合約,且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獲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其尚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簽訂信託契約者,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處理。

(六)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納損害賠償,並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未繳交完全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相關輔導措施之補助。


十九、其他規定
本年度補助金預算因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張貼日期:2009/03/09
更新日期:2009/04/0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