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之服務。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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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電影片禮券,指由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提供等同於電影片禮券所載金額之服務。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非屬電影片禮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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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禮券因未記載金額,而有不適用之疑義,爰增列「使用之項目或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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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電影片禮券之金額、使用之項目或次數。
三、 電影片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五、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電影片禮券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本電影片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二)本電影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本電影片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之保證提供服務協定。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電影片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同業要求提供服務。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
(四)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 hellip;…;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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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 電影片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 電影片禮券發售編號。
四、 使用方式。
五、 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電影片禮券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本電影片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
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1年)。
(二)本電影片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 ○○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專供發行人履行提供服務義務使用。
(三)本電影片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連帶保證協定。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 時,禮券持有人得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連帶保證人要求提供等值之服務。
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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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前文第一項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一、由於消費者難以確認發行日,爰將發行日修正為出售日,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二、為讓消費者明顯了解電影片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限,爰明定相關履約內容應於禮券正面明顯充分揭露。
電影片映演業者選擇第(三)款擔保方式時,其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禮券發行人經營之映演場所為同一行政區域。禮券發行人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禮券持有人得要求加入協定之其他同業,依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提供服務,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爰刪除現行第(三)款「面額」及「等值之」文字。並增列「電影片禮券所載使用之方式、項目或次數」及「保證人提供之服務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
一、本款新增。
二、參酌其他各部會公告之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列第四款規定。 |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使用地點及另行加收其他費用。但依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款使用方式已載明優惠期間、使用地點,及逾優惠期間使用時,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禮券持有人收取手續費、票價之差額或其他類似文意者,不在此限,且手續費或其他類似文意不得逾票價之差額。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限制使用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四、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五、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六、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七、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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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時間(段)、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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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務上電影片禮券發行人發行電影片禮券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電影片禮券販售時均給予消費者一定折扣,並規定禮券持有人應於禮券所載優惠期間內消費使用。如逾優惠期間,禮券持有人固得繼續使用,惟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禮券持有人收取手續費或票價之差額,以期公允。 (二)連鎖影城(戲院)因南、北消費水準不同,其每一據點之票價並不一致,致電影片禮券之販售金額亦有所不同,故於電影片禮券載明其使用地點之限制。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戲院業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充分之消費資訊,使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以維護交易的公平,不致消費者誤認其所持之禮券未有上述使用方式之限制,而影響消費判斷。爰增列第一款但書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之遂行。
一、本款刪除。 二、為配合第一款修正,爰將本款刪除。
一、款次變更。 二、配合第一款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款次變更。
款次變更。
款次變更。
款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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