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主旨:預告修正「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二、 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三、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gio.gov.tw),「電影事業服務」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
(二)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
(三) 電話:(02)33567868
(四) 傳真:(02)23410360。
(五) 電子郵件:hoyiwang@mail.gio.gov.tw。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本局公告訂定「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正式施行以來,戲院公會及業者咸認部分規定實有窒礙難行,致電影片禮券面臨無法發行之窘境,而影響業者營運及生計甚巨,爰擬增列及修正部分規定,以符實際。謹將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臚列如下:
一、 為避免電影片禮券因未記載金額,而有不適用之疑義,爰於前文第一項後段「金額」以外,另增列「使用之項目或次數」規定。
二、 有關電影片禮券發行人之擔保責任
(一) 修正金融機構提供電影片禮券足額履約保證期間之始日,由發行日改為出售日。(修正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款第(一)目規定)
(二) 增列電影片映演業商業同業公會提供電影片禮券保證服務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應與電影片禮券所列之使用地點為同一行政區域規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修正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款第(三)目規定)
(三) 增列電影片禮券發行人選擇擔保責任方式。(增列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款第(四)目規定)
三、 有關電影片禮券不得記載事項
實務上電影片禮券發行人於發行電影片禮券時,均給予消費者一定折扣,並規定禮券持有人應於禮券所載優惠期間內消費使用,因其使用方式皆有載明優惠期間、使用地點,及逾優惠期間,故規定電影片禮券發行人得向逾期使用電影片禮券之持有人收取手續費或票價之差額,俾維護交易之公平性,且亦不致使消費者誤認其所持之禮券未有上述使用方式之限制,而影響消費判斷。(修正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款規定)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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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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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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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至中華民國 ○○年○○月○○日止(自發行日起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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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讓消費者明顯了解電影片禮券之履約保證期限,爰明定相關履約內容應於禮券正面明顯充分揭露。
二、參酌其他各部會公告之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列第四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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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戲院業者應主動提供消費者充分之消費資訊,使消費者能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以維護交易的公平,不致消費者誤認其所持之禮券未有上述使用方式之限制,而影響消費判斷。爰增列第一款但書規定,俾利實務上運作之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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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2007/07/20
更新日期:2007/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