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攝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審核處理原則
一、訂定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攝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之申請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
申請人應有表演經驗,並符合「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專業資格。
邀請單位應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由邀請單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來臺許可。
四、來臺人數
來臺拍攝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之大陸地區演員,每部電影片不得逾二人,每位大陸地區演員並得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其人數不得逾五人。
助理人員在臺僅得協助處理大陸地區演員拍片相關事宜,不得參與國產電影片或本國電影片之演出或製作。
五、證效及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得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個月。但上述人員需經常來臺,且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許可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在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出境一次;其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六、邀請單位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邀請單位除繳交「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十、的申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1.來臺拍片之大陸地區演員簡歷,其有申請助理人員陪同來臺時,並應敘明該助理人員來臺擔任之工作內容及其來臺、離臺日期;2.參與演出之電影片劇本(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3.演職員編組明細表(請註明來臺大陸地區演員飾演之劇中人物姓名及主配角別);4.拍片預定日程表(內容應含預定拍攝之日期、地點、場次、演員,如有大陸地區演員演出部分請特別標註)。
(二)行程安排、保險及保證人
應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參加媒體活動
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片期間如參加合理且必要之宣傳活動,及依其許可目的性質召開記者會、接受大眾傳播媒體(含報紙、雜誌、電視、廣播)訪問,參加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非戲劇節目表演者,應由邀請單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地區演員來臺許可時,在活動計畫書與行程表中敘明,或由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演員參加各該媒體活動十日前,備函並檢附活動計畫書與行程表,向本局申請許可。
(四)申辦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邀請單位應於大陸地區演員來臺拍片期間,檢附大陸地區演員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來臺擔任演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最近一吋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填具「行政院新聞局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申請書」向本局申請發給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七、審查與查核
(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來臺拍片之申請,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前款申請案時,對於申請文件中之大陸地區演員簡歷、劇本、演職員編組明細表及拍片預定日程表,得諮詢專家、學者之意見。
(三)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來臺期間,邀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隨時提出活動報告,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隨時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行為。
八、違規之處理
(一)違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1.第二十二條規定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情事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2. 第二十七條規定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五、曾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曾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有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至五年;有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
3.第二十八條規定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本人及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4.第二十九條規定
邀請單位有故意虛偽申報或明知為不實文件仍據以申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者,並函送檢調機關處理。
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於三年內對其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二)違反「電影法」
1.第二十一條
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之言行。
2.第四十八條
電影從業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予以警告或停止其參加本國或國產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情節重大者,註銷其登記證明。
(三)違反一般法令之處置
來臺拍片之大陸地區演員及其助理人員,如有違反國內一般法令規定時,就各該管法令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