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對於第30屆金穗獎報名之說明
本(96)年第30屆金穗獎報名,需增加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之申請,此舉造成報名者諸多不便,敬請各界體諒。基於「依法行政」原則,現行電影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領登記證明者,不得參加本國及國產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立院委員於今年審查電影法修正案時,特要求本局應落實電影法之執行,而該條之規定,依電影法之釋義,亦含括學生之電影創作。鑒此,本局於本(96)年各項輔導措施要點(包括金穗獎)中,乃要求申請者應依前述電影法及電影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落實辦理。
金穗獎於明年起,本局將移由民間單位—即國家電影資料館主辦,因此,明年度之金穗報名要點,國家電影資料館將針對現況再行檢討,進行新要點之修正與發布。至於電影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經本局檢討後,確已不合時宜,本局已將電影法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