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補助要點


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新影二字第0970520231Z號令發布


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市場展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國際電影市場展,指美國電影市場展、法國坎城電影市場展、德國柏林電影市場展、韓國釜山電影市場展及日本東京電影市場展。


三、 補助對象為經本局甄選或自行、組團(三家以上)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


四、 申請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應於國際電影市場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參展報告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電影試映會(含租用放映器材)費用、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參展人員機票,屆期未提出申請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完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以我國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證明資料影本一份。
(三) 依我國電影法核發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或電影片發行業許可證。
(四) 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五) 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攤位費用者,應檢附租用攤位費用單據正本一份。
(六) 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電影片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之費用)者,應檢附電影片映演費用支出單據證明正本一份。
(七) 申請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通行證費用者,應檢附通行證影本及購買通行證支出單據證明各一份。
(八) 申請參展人員機票費用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正本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費用之補助數額如附表。


五、本要點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本局不再受理補助申請。


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張貼日期:2008/02/25
更新日期:20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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