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澄清:媒體報導新聞局限制條件導致國片「歧路天堂」無戲院上映,與事實不符


新聞局澄清:媒體報導新聞局限制條件導致國片「歧路天堂」無戲院上映,與事實不符


11月25日媒體報導有關入圍今年金馬獎最佳女配角的國片「歧路天堂」,該片導演至各戲院請求安排上映檔期時遭拒,且該片若未在期限內上映,將遭新聞局處罰三百八十萬。戲院拒絕映演原因為新聞局補助條件,要求該片須於六個不同縣市院線上映。上述報導均與事實不符,新聞局電影處特說明如后:


「歧路天堂」係新聞局94年度輔導金影片,惟輔導金辦理要點中,並無「應於六個不同縣市院線上映」之條件限制及規定。而針對上映期限,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該片應於審核通過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商業性映演,並無上映天數及場次多寡之限制。且該片若有特殊事由,可申請展延三個月,意即「歧路天堂」只要在98年4月28日前上映,即可領取輔導金。


另依規定,「歧路天堂」只要有三個以上拷貝,在「國片院線」(含臺北市)作聯合首輪商業映演,且連續映演七日以上,每日連續映演六場以上,戲院即可向新聞局申請映演補助。


新聞局表示,「歧路天堂」導演及媒體所述「國片應於六個不同縣市院線上映始得補助」之限制應係誤解。新聞局電影處陳志寬處長已與李導演聯繫,將相關規定予以說明,同時該處亦將全力協助輔導「歧路天堂」上映事宜,期使國片在復甦之際,均能順利上映。

張貼日期:2008/11/25
更新日期: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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