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澄清媒體報導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及監事集體請辭抗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有關澄清媒體報導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及監事集體請辭抗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本(12)月17日報載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及監事集體請辭抗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指出新聞局未事先告知須申報財產事宜,新聞局說明如下:


有關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民間董事及監事,係由新聞局就電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渠等並非代表新聞局出任董事及監事,故新聞局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適用範圍公布時,即認定渠等並非該法所規定之適用範圍對象。


今年10月1日新聞局接獲法務部函釋各機關申報財產之適用範圍,指出「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


依據法務部函釋內容,新聞局認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民間董事及監事,雖係由新聞局推派,但並不代表政府,故應非該法適用範圍。惟為確認新聞局之認定無誤,新聞局即緊急於97年10月3日函請法務部釋疑,法務部並於97年11月10日函復新聞局指出,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非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仍應依法申報財產。
新聞局對此函復結果,深覺不妥,認為法務部似有擴大解釋該法適用範圍之情形,新聞局曾多次以電話向法務部承辦人員表達新聞局看法,新聞局電影處並特於97年11月27日函請法務部再予解釋,法務部嗣於97年12月15日函復渠等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


新聞局多次積極與法務部溝通,希望國家電影資料館之民間董事及監事免申報財產。由於申報期限在即,新聞局為避免該館董事及監事,因逾申報期限而受罰,乃於11月27日函請法務部解釋之同時,於97年11月28日先函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基金會轉知董事及監事注意申報,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於97年12月8日函轉知該館董事及監事。


新聞局電影處陳志寬處長已於97年12月16日向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及監事委婉說明上述情形,並獲董監事之諒解。當時多位董事及監事認為,辭職事涉個人意願,無須當場表態,宜由各董監事於二天內自行決定是否請辭。陳處長並委婉解釋,即便辭職,依相關規定,董事及監事仍須申報財產。報載陳志寬處長說:「給他們二天考慮,他們堅持要辭,就補選;但不申報,辭了還是要罰」,並非事實。


鑒於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基金會之民間董事及監事反彈甚大,對於上述財團法人之館務、會務推動,影響甚鉅,新聞局電影處刻正再與法務部積極溝通,除轉告上述兩財團法人之反彈情形外,並將尋求解套方案,以維護各董事及監事之權益。

張貼日期:2008/12/17
更新日期: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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