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份電影院業者將對攜帶外食之消費者收取清潔費用事


有關部份電影院業者將對攜帶外食之消費者收取清潔費用事

有關部份電影院業者將對攜帶外食之民眾收取清潔費用之情事,新聞局表示,依據2月8日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文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是以,電影院業者若對攜帶外食之民眾收取清潔費用,已違反前述公告之規定。


新聞局電影處副處長田又安表示,電影院業者如基於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的觀影環境,認為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時,應依新聞局前述的公告事項處理,不宜再針對攜帶外食進場觀影之民眾另行加收其他相關費用。


新聞局於第一時間獲悉此事後,已通知違反規定之電影院業者應立即改善。新聞局與各縣市政府亦將執行查核事宜,電影院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進行調查,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裁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張貼日期:2010/02/22
更新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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