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度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新影四字第0990520229Z號令訂定發布


一、主旨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重點輔導兼具文化藝術與商業價值之國產電影長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間
本年度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以下統稱「補助金電影片」)之申請,分二梯次辦理:
(一)第一梯次申請時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一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梯次申請時間自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同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補助比率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企畫書所列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三十;申請人有申請融資或向國家發展基金申請投資需求時,本局得協助之。


四、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限,申請補助金之電影片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合製者,應由所有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提出申請。
曾獲選其他年度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經本局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應無退票紀錄。


五、補助之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應符合「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第一點所稱「國產電影片」之規定。
(二)申請旗艦組補助金電影片之製作總成本應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申請策略組補助金電影片之製作總成本應在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三)導演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擔任補助金電影片之導演,應將本年度之前執導之策略性補助金電影片、輔導金電影長片、短片及依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獲得製作補助之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其所執導之補助金電影片與獲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之製作補助係同一部電影片,不在此限。
(五)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及拍攝。
(六)電影片准演執照所載級別應為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
(七)放映時間應在七十五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八)電影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者,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九)全片應在國內完成部分後製作,且該補助金電影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應在國內沖印。
(十)申請第一梯次補助金之電影片企畫書,其企畫製作之電影片應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第一梯次補助金電影片名單前,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准演執照;申請第二梯次補助金之電影片企畫書,其企畫製作之電影片應於本局公告獲選本年度第二梯次補助金電影片名單前,尚未取得該電影片准演執照。
(十一)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但獲本局九十七至九十九各年度國產電影片行銷映演製作補助暨票房獎勵辦理要點之製作補助者,不在此限。
(十二)未獲本局捐助之財團法人製作補助或投資者。
(十三)申請人領取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各項補助合計,不得達補助金電影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


六、申請書及企畫書
申請人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企畫書各十五份。
前項企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附於企畫書後。
(一)申請人及國外合資合製之電影片製作業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週邊商品收入等資料),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依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人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影本,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3.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金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申請補助金之電影片有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並同意遵守第十四點各款規定。
(二)電影片製作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應檢附第4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應於製片企畫書中載明拍片進度。
2.電影片製作團隊介紹(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簡介及其個人過去實蹟、獲獎記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標明導演及主要演員之國籍)。
3.預估製作總成本分析。
4.證明文件:
(1)編劇者出具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該著作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書面文件。
(3)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片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導演,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5)擔任補助金電影片之導演,符合前點第(四)款規定之證明。
(6)具中華民國國籍的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電影片行銷企畫。填寫項目如下,並檢附第8目之證明文件:
1.電影片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
2.電影片發行策略、市場布局之策劃及異業結盟。
3.國內發行商實績說明、預估上映檔期、行銷策略與作為、預估票房及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4.國際市場推廣策略與作為、國際發行商實績說明、國際參展計畫及預估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
5.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6.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情形。
7.預估回收金額及時程。
8.證明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電影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電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四)電影片集資計畫(含集資對象、集資金額、資金比例及集資規劃期程等)、財務收支、財務風險管理規劃及集資合約影本。
(五)電影片導演具有下列資格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次獎、評審團獎或最佳導演獎。
2.獲得本局「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三類及第四類影展競賽單元首獎或最佳導演獎。
(六)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
(七)劇本(含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
(八)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企畫書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或申請書、企畫書之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七、評選小組及議事
(一)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影視產業、財務金融學者及專家及本局代表九人至十一人組成,並由本局代表擔任主席。評選小組評選補助金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金額,應以會議為之。前開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三)獲補助金申請案名單及獲補助金額,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四)前款核定事項之變更及依第十二點第二項、第十四點第(三)款、第十五點第二項第(一)款第2目、第(二)款第2目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之事項,應經申請案評選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並不適用第(一)款規定。
(五)前款建議,應經本局核定之。
(六)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審查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簽約
獲補助金之電影片製作業(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定獲選補助金之日起十二個月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九、信託契約之簽訂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委託一家信託業承作補助金之信託管理事宜。獲補助金者應於信託契約簽訂前,將信託契約交付本局核定,獲補助金者並應自本局核定信託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十、信託管理
(一)獲補助金者應於簽訂信託契約後,檢附補助金收據及信託業開立之已繳交信託管理費、查核費之證明向本局申領補助金。補助金由本局依信託契約分期交付該信託業辦理撥付。
(二)信託金額支付之條件、程序,依信託契約之規定,獲補助金者應分期申領補助金。申領各期補助金時,應依信託契約規定交付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審查無誤後,始得支領,且前一期支領之補助金未核銷前,不得申領後一期補助金。獲補助金者向信託業核銷各期補助金時,應出具各項註明支出用途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替代之。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
(三)信託契約倒數第二期(即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審核,並經本局核定通過)補助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按本局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四)信託契約最後一期(即依第十五點辦理補助金電影片結案及結算,並經本局核定通過)補助金應為製作合約核定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並應按本局核定通過結算之實際補助金金額計算後,核實支付。
(五)信託業之管理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六)信託業應聘請專業人士(名單事前應經本局核准),查核補助金電影片之執行進度、製作成本單據核銷之審查及申領信託金事宜,其費用由獲補助金者支付。
(七)前二款管理費及查核費得列為製作成本,併同各期補助金之單據辦理核銷。
(八)補助金於信託專戶所衍生的利息金額,應全數繳回本局。
(九)信託業應將補助金電影片收支計算表,定期送交本局。


十一、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
獲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但全片以動畫製作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合約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將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


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前項期間內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得於攝製完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次數不限。但累積展延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金者無法於展延期間攝製完成,取得准演執照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間之限制。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十二、補助金電影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完成,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三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補助金電影片准演執照正反面影本、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文件、電影片複製片及符合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上述檢送之審核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前項資料文件齊全之申請案,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建議,送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片是否符合第五點各款及第十四點第(四)款規定。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企畫書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音樂。
(三)電影片之拍攝品質。
審核未通過之電影片,本局得要求獲補助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累積修改總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十三、補助金電影片之發行期間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依第十二點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九個月內,將該電影片依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映演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於有線、無線電視或衛星電視頻道中公開播送。


十四、獲補助金者應遵守事項
(一)獲旗艦組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應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獲策略組補助金者完成補助金電影片攝製後之實際製作總成本支出,應在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金額之二倍以上。
(二)獲補助金者不得將補助金電影片轉讓與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攝製。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外電影片製作業合資合製,或變更為僅由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金者製作。
(三)補助金電影片片名、製作規格、劇情大綱、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攝影、音效、剪輯、特效、美術、造型設計及音樂有變更者,獲補助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其變更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補助金電影片片首或片尾起始處應明示「本片係獲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九年旗艦組或策略組補助金補助」或類似文意。
(五)獲補助金者應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等。
(六)獲補助金者依第十五點辦理結案及結算前,應先登錄為本局「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台」(網址:http://tavis.tw)之「產業頻道」會員後,將該電影片剪輯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與劇照、影片定格畫面、影片部分畫面)上傳「國家影音產業資訊平台」。獲補助金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利用上傳之檔案及資料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之書面文件。上傳規格請參考該平台網站說明。
(七)獲補助金者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政府機關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本要點及製作合約業務之行政機關,於該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播送,並得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同意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型式無償提供補助金電影片,供本局作前項授權之運用。
(八)獲補助金者依第十五點辦理結案及結算前,應無償贈送二個符合第五點第(八)款規格且經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補助金電影片全新複製片予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作為永久典藏及推廣之用,並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該館及因法律之規定承受該館業務之法人,於該補助金電影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性映演之日起六個月後,得將補助金電影片作非商業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以及將補助金電影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作以下運用之書面文件: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九)補助金電影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十)獲補助金者提供本局之文件或承作輔導金信託管理之信託業之文件、支出憑證,不得有偽造、變造或冒混情事。
(十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或劇本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十二)獲補助金者應於結案前,舉辦一場以上之補助金電影片校園映演座談會。


十五、補助金電影片結案及結算
獲補助金者應於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且不得逾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獲補助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說明)。
(二)行銷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補助金電影片國內外票房紀錄、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及符合第十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參展及入圍或得獎紀錄。
(四)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評估及回饋企畫之執行說明。
(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總收支明細表,並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國內外票房、融資、民間投資、領取政府各項補助或投資、民間贊助、國內外影片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週邊商品收入。支出部分包含製作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發行與宣傳成本費用,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
(六)信託業開立之該電影長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
(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開立受領獲補助金者已履行無償贈送其二個全新複製片之證明。
(八)第十四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授權書正本及同點第(八)款授權書影本。
(九)補助金電影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之證明。
(十)舉辦補助金電影長片校園映演座談會之會議紀錄(含時間、地點、出席演職員、座談內容及照片)。
(十一)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本局應依下列二款規定結算前款補助金:
(一)旗艦組補助金之結算
1.旗艦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二倍。
2.旗艦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以下同)達新臺幣一億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在該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補助;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達新臺幣一億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逾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者,其實際補助比率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重新核定補助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二)策略組補助金之結算
1.策略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應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且應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二倍。
2.策略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須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成本支出明細表及信託業開立之補助金電影片製作支出核銷金額證明文件,以下同)達新臺幣六千萬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在該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補助;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達新臺幣六千萬元,且本局核定補助金額逾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者,其實際補助比率應經評選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後,重新核定補助金金額,並修正製作合約;其有溢領者,並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繳還本局。


十六、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並應按製作合約所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1.首輪商業性映演之補助金電影片不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
2.依第六點第二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實,經本局查證屬實。
3.未依第九點規定期限,完成信託契約之簽訂。
4.違反第十一點補助金電影片之攝製完成期限規定。
5.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檢送審核資料文件或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6.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項限期修改,屆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
7.違反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
8.違反第十四點第(二)款本文、第(三)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
9.違反製作合約或信託契約規定。但本要點及信託契約另有違約處理規定者,不在此限。
10.補助金電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11.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有下列各目情形之ㄧ者,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1.違反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
2.違反第十四點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3.未依第十五點規定期限檢具書面報告及文件或檢具之報告、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
4.經依第十五點結案及結算審查未通過者。
5.經依第十五點第二項結算其旗艦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二倍,或策略組補助金電影片實際製作總成本未達新臺幣六千萬元、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二倍,或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溢領之補助金繳還本局者。
(三)因前二款情形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獲補助金者,自解除契約及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旗鑑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且於其未將已領之補助金完全繳回本局並完全履行其賠償義務前,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四)獲補助金者未依第十四點第(五)款規定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國片行銷活動及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應按次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五賠償本局,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五)獲補助金者未依第十四點第(七)款第二項規定之本局指定期間、型式提供補助金電影片,經本局再通知限期提供補助金電影片,屆期仍不提供者,應按次賠償本局新臺幣一百萬元,且於其應繳納之賠償金未完全繳納前,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七、附款之優先適用
本局核定獲補助金之申請案,如有附款者,其附款應優先於本要點適用。


十八、其他規定
補助金預算(不限九十九年度旗鑑組及策略組補助金預算)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本要點時,本局得停止辦理,且申請人或獲補助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張貼日期:2010/03/03
更新日期: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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