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基隆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基府行新貳字第0990149814號函頒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前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劇,藉由電影片、電視劇行銷本市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條件為電影、電視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電視劇之團體、個人或事業機構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在本市轄區取景(必須有足以辨識為本市之景點)剪輯入鏡,且電影或電視劇內容對本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意義者。


三、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以後所拍攝、製作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具備前點所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二)本要點補助金額,每案不得達申請企畫書所載製作成本之百分之五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提請「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補助者到場陳述、說明。


六、補助申請個案之准駁、獲補助金額之核定,應經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審查決議。
前項審查決議,應經本府核定之。


七、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應在接獲本府同意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府訂定補助契約;逾期未訂定者,本府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前項補助契約之內容,由委員會指定本府專責辦理單位(機關),與受補助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依本府核定補助事項協議訂定之。


八、本府指定之專責辦理單位(機關)因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由該專責辦理單位(機關)相關業務項下經費支應。


九、電影片、電視劇製作業者,獲本府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本府得節錄其中本市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十、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者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十一、前點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本市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次以上。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十二、接受本府補助者,除應依企劃案中預計完成期限,完成影視劇集之製作外,並應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四十天,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影視劇集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影視劇集全片一份、本市有關景點側拍花絮數位DVD影音光碟十份及本市入鏡景點清單一份,提送委員會審核之;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者於限期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受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者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領據〕及相關文件,向本府指定之專責單位(機關)陳報結案事宜,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後,由本府一次撥付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正本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除契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經具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或拒絕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一) 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規定。
(二) 申請所繳交之文件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
(三) 影視劇集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 以不正當手法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編列辦理。


十五、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張貼日期:2010/04/20
更新日期:201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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