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影院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案
新聞局針對2月8日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初步研擬補充解釋之方向,將於相關法令程序完備之後於近日公告。
鑒於食物之品項至為繁雜,包羅萬象,如規範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品項,實務上難以有效歸納,甚至掛一漏萬,恐無法弭平消費爭議,終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且新聞局近來亦接獲部分消費者建議希望勿因攜帶外食而影響其觀影品質。另據悉,少數攜帶外食之消費者於食畢後即隨手丟棄,任由觀眾踐踏,致相關設備髒污,惟依規定電影院業者不得擅自收取清潔費用,恐面臨經營困難或停業之窘境。
新聞局在兼顧三方(包括希望攜帶外食之消費者、希望維持觀影品質之消費者及電影院業者)權益後,將權衡做出以下之決定:
(一) 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民眾攜帶外食為基本原則,但考量另一群民眾之觀影品質,對於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適度禁止。
(二) 電影院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與電影院內部販售相同之食品。
(三) 消費者對於電影院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
(四)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新聞局表示,前述原則若經法定程序公告後,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6條規定進行調查,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裁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