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解釋令
新聞局2月8日公告之「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因食物之品項包羅萬象,實務上難以有效歸納,恐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且新聞局近來亦接獲部分消費者建議希望勿因攜帶外食而影響其觀影品質,故為兼顧三方(包括希望攜帶外食之消費者、希望維持觀影品質之消費者及電影院業者)權益後,於5月17日發布解釋令,明文規定:
(一)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
(二)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
(三)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
為符合消費者及電影院業者確實達到平等互惠原則,及兼顧重視觀影品質之其他消費者權益,自公告日起,電影院業者應依新聞局公告「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解釋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