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99年修正發布)


行政院新聞局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99年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新影一字第0980520279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新影一字第0990520832Z號令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及數位放映設備器材,以提升電影前後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我國電影法設立之電影事業。


三、補助範圍
(一)申請年度購置之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場景、模型、道具及其他數位製作設備器材。
(二)申請年度購置之數位放映設備器材。
(三)申請人申請前二款設備器材補助,於同一年度以各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


四、申請期限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請人應具備之文件
申請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電影事業設立許可證影本九份。
(三)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九份;申請人為商號組織者,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九份。
(四)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含最近五年曾獲數位升級補助之設備器材清單及補助金額、安裝地點、本次擬新購置數位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報價單、供應廠商、製作廠商及營運計畫)九份。
(五)對我國電影事業產生之效益評估報告九份。
(六)申請人為電影片映演業者,應承諾如獲本案補助,應於本案結案前至少映演我國國產電影片一部,並載明映演時段及天數之書面文件九份。
(七)申請人為曾獲本局補助購置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數位放映設備器材者,應另檢具該設備器材購置迄本次申請時之營運成果報告書及回饋計畫執行情形九份。


六、審核小組
本局為審議前點補助金申請案,應設審核小組。
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局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之。審核原則由審核小組另定之。


有關獲補助金者、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候補獲補助者(含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之審議,應經全體審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前項核定事項之變更及其他審核小組審議事項,應經全體審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之。
審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額度
(一)申請年度購置電影數位製作(前製、後製)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數位製作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年度購置數位放映設備器材補助者,每一映演場所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該映演場所之數位放映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八、簽約
獲補助之電影事業(以下簡稱「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十四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合約由本局另訂之;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獲補助者依序遞補之。


九、受補助設備之變更申請
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有變更受補助設備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第一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二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小組委員書面審議作成同意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變更補助設備器材之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因可歸責於欲購置數位製作、放映設備器材供應廠商或製作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提出變更者,獲補助者應附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提出變更申請,變更以二次為限。


十、撥款方式
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補助金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一階段補助金: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受補助設備器材之訂單影本九份。
3.買賣合約相關證明文件: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買賣合約書影本或銀行結匯單據影本或匯款證明單影本九份;受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買賣合約書影本九份。
4.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逾前項期限未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並由候補
獲選者依序遞補之;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補助金。但非因前點但書規定之事由,無法於前開期限提出申請者,應於前開期限屆滿前二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補助金撥款申請書一式九份。
2.原出售廠商出具之已到貨、安裝、試車證明及申請人驗收證明影本各九份。
3.統一發票或其他足資認定之付款證明影本九份。
4.電影片映演業者應檢具獲本案補助之日起至第二階段申請日截止前映演我國國產電影片之紀錄,並載明映演時段及天數。
5.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獲補助者未依第五點第(六)款書面承諾事項履行或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
助金申請,或雖依限提出申請,因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仍不全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本局於審核小組至安裝現場勘驗通過後,核給第二階段補助金。勘驗未通
過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在獲補助者實際購買受補助設備器材金額百分之三十
以下者,本局按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本局核定補助金額上限逾獲補
助者實際購買受補助設備器材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局得依原核定之補
助比率,核減補助金額。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違約、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本要點之補助、放棄合約之情事,本局得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該獲補助者除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自違反情事發生之年度起一年內喪失申請電影數位製作、數位放映相關之設備器材補助之資格。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張貼日期:2010/06/10
更新日期: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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