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辦法


彰化縣補助影視業者拍攝影片辦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府法制字第0990139465號令發布


第一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以促進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新聞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
一 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業。
二 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播電視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關聯性,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 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 D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 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三 電視連續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四 電視動畫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 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 電視電影片及電影片須有首映會或特映會之影片行銷計畫。
七 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 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 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連續劇類及電視動畫類每集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廣告片每片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

本府受理期限由本府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預算辦理者,得由本府隨時公告。


第七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製作企劃書。
二 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
三 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 影片劇本。
五 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 過去實績說明。
七 對本縣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八條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DVD以上規格)影片,供本縣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 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次以上。
三 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九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彰化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行政組辦理初審,初審通過者,提請本委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申請案通過者,應由本府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府得視申請案件實際情形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所拍攝之影片經公開播映或發行後,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縣景點側拍花絮DVD十份及本縣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

前項結案申請,應由本委員會審核。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本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者,撤銷補助。


第十四條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第十五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 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委員會委員之公正性。
五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張貼日期:2010/06/28
更新日期:201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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