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新影一字第0960520809Z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新影四字第0970520500Z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新影四字第1000520177Z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三點、第十六點(第十三點溯及自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新版三字第1010420209Z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三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籌資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之資金來源
承辦金融機構。
三、貸款申請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
(一)申請人應為符合行政院「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下列事業:
1、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及電影工業。
2、自行製作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錄影節目帶業。
3、製作、發行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之有聲出版事業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且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行號。
(二)申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申請人、申請人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或由申請人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有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申請人、申請人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或由申請人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於金融機構授信本金逾期尚未清償。
3、申請人之淨值依最近年度財務報表為負數,且期中財務報表尚未轉為正數。
四、貸款用途
以申請人為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取得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作為營運週轉金為限。
前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有形資產:指購置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所需之廠房、機器設備、場地布景、數位化軟硬體設備(包含辦理資訊化之軟硬體設備)。
(二)無形資產:指價購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所需之智慧財產權或取得智慧財產權之授權。
(三)營運週轉金:指從事製作、發行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業務所需之營運資金(如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布景費、場地租金、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發行行銷費、雜支等)。
五、貸款期間
最長七年,含按月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寬限期不得逾二年)。無寬限期或寬限期屆滿,依本要點取得貸款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貸款人)應按月付息,並按月、按季攤還本金或提前清償。
六、貸款額度
不得逾貸款計畫所列申請人出資金額,且不得逾新臺幣一億元。貸款額度得分批動支,不得循環運用。
七、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
不得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五。本局補貼年息百分之三,利息補貼期間以貸款前三年為限,差額部分由貸款人自行負擔。但貸款利率低於補貼利率時,本局依實際貸款利率補貼;貸款期間未逾三年者,利息補貼期間以該貸款期間為準。
八、擔保或保證條件
本貸款之擔保或貸款條件依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請人之擔保品不足時,得依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直接信用保證之相關規定,申請該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金額之九成。信保基金保證案件應按規定計收保證手續費,並由申請人負擔。
九、貸款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本貸款技術審查及利息補貼:(見附件「電影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及有聲出版事業優惠貸款申請應備文件說明」)
1、 申請書。
2、 貸款計畫書。
3、 申請人之負責人(及其配偶)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同意書。
4、 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未完備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二)本局檢視前款各目應備文件齊全後,即進行技術審查。
(三)經技術審查通過之案件,本局即出具直接信用保證推薦函
予信保基金及申請人。
(四)申請人之擔保品不足時,得另向信保基金申請直接信用保證。(直接信用保證相關申請書表請逕至信保基金網站http://www.smeg.org.tw下載)經信保基金審核通過之案件,由信保基金核發承諾書予申請人並副知本局,申請人得執承諾書向信保基金簽約之承辦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五)同意辦理本貸款之承辦金融機構應通知本局。
(六)申請人依本要點取得貸款,於貸款期間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十、貸款技術審查
(一)本局應設貸款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貸款技術審查。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至四十人,由本局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人士聘任之:
1、影視、流行音樂產業之學者、專家。
2、財務金融之學者、專家。
3、本局代表。
(二)本局應視貸款申請案之用途及屬性,依利益迴避原則,邀請委員八人(不含主席),召開審議會議。
(三)審議會議之主席,由本局代表擔任。
(四)審議會議之決議,應經邀請委員七人以上之出席,五人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審議會議之審議標準:
1、計畫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2、對產業發展效益之影響評估。
3、執行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評估。
4、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5、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6、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可行性。
7、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精密度。
8、國際參與及技術移轉計畫之周延性、效益性。
(六)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審查費及出席費。
十一、承辦金融機構之作業
(一)承辦金融機構與貸款人簽訂契約內容應載明貸款期限、貸款寬限期、貸款額度、貸款本息繳款方式、違約金等。承辦金融機構對於本貸款,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辦理貸款所需手續費由貸款人自行負擔。
(二)承辦金融機構得要求貸款人開立備償借款專戶,彙集相關營業收入,以利還本付息。
(三)承辦金融機構應將其與貸款人簽訂之貸款契約影本送交本局。
(四)承辦金融機構按月向本局申請利息補貼款時,應檢具請領利息補貼明細、貸放明細、收據及貸款人付息還款證明。
十二、利息補貼之終止
貸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未逾六個月者,本局仍予以利息補貼;遲延還本或付息逾六個月者,本局應終止利息補貼,貸款人自終止利息補貼之日起,喪失利息補貼之資格,其貸款利息及違約金等全數由貸款人自行負責,其與承辦金融機構間之貸款權利義務事項,依承辦金融機構與貸款人契約之約定辦理。
十三、貸款申請人應遵守事項及違規之處置
貸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利息補貼資格,其貸款利息及違約金等全數由貸款申請人自行負責,貸款申請人並應將本局已補貼之利息繳還本局:
(一)拒絕或規避本局、信保基金及承辦金融機構派員瞭解及查核貸款人貸款運用情形。
(二)違反本局出具之直接信用保證推薦函所載之貸款用途。
(三)獲本優惠貸款製作之國產電影片、我國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或經營之流行音樂展演、經紀活動參加國際影展、影視活動、唱片展、音樂節、音樂獎項、音樂活動時,非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貸款申請人名義參加。
貸款申請人自被撤銷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優惠貸款,且於其應繳之利息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任何補助。
十四、輔導及協助
本局得延請專業人士提供貸款申請文件撰擬之諮詢輔導服務。
十五、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