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一百零二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公布「一百零二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實施要點」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102年8月5日局影(輔)字第1022004676號函核定;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2年8月8日淇影資館展字第102110號函公告

 

一、目的

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影劇本之創作,豐富我國電影劇作內涵,發掘編劇人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活動,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方式

優良電影劇本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優等劇本獎以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    佳作劇本獎以十五名為限,每名各獲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前項各款獲獎名額及獎金額度,由本館依評選小組作成之建議並報經影視局核定;獲獎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報名者資格

以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為參選劇本之著作人為限。影視局及本館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勞務派遣及承攬人員創作之電影劇本不得參選。

四、參選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選劇本之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如改編自他人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授權文件影本。參選劇本之內容有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二)參選劇本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獎項。

(三)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劇本獲得影視局其他劇本補助。

(四)參選劇本不得於第六點報名期間始日前攝製完成視聽著作。

(五)參選劇本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

(六)參選劇本應具備完整性及可拍性。

(七)每一報名參選者以參選一件劇本為限。

 (八)參選劇本應附劇情大綱(劇情大綱不得超過五頁)、人物介紹及劇本內文,且不得署名;劇本應以A4紙張繕打列印,左側裝訂。

不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得參加評選;參選劇本不論獲獎與否,概不退件,報名者應自留底稿。

五、報名應備文件

(一)     報名表正本(一份,報名者應於報名表內填妥真實姓名、電話及地址)。

(二)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報名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一份)。

(三)參選劇本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參選劇本一式九份(參選劇本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繁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為宜,未符規定者,得酌予扣分)。參選劇本內文寫作格式,請參考附件【劇本內文寫作參考格式】。

(五)其他影視局或本館指定之文件。

六、報名期間

自本要點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得參加評選。

七、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館報名。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一百零二年度優良電影劇本徵選」。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100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四樓)。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16

八、評選方式

(一)由本館遴聘經影視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三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參選劇本(評選委員得就劇本內文錯別字斟酌予以扣分)。評選小組評選報名參選劇本(以下簡稱參選劇本)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選劇本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館得報經影視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選劇本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館並得報經影視局撤銷該參選劇本之獲獎資格。

(三)評選方式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選小組應先評選出入圍劇本名單;複選階段,評選小組應依入圍劇本名單,評選出第二點規定之各獎項獲獎劇本名單。初選階段之入圍劇本,以及複選階段之獲獎劇本及獎金額度之評選,應經評選小組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館報經影視局核定。

(四)評選小組作成獲獎劇本及獎金建議時,應參酌參選劇本及本年度徵選優良電影劇本預算額度,其獲獎名額得從缺。

(五)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評選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入圍名單由本館報經影視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館報經影視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及獎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電影劇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館,若對影視局或本館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 違反第四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

十一、獲獎劇本之合理使用

獲獎者應永久無償授權影視局、影視局再授權之人、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得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獲獎之劇本於所屬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獲獎之劇本內文、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等以紙本重製、散布、編輯。影視局、本館及因法律規定承受本館業務之法人並得將獲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十二、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報請影視局解釋之。

張貼日期:2013/08/14
更新日期: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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