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拍片取景住宿補助計畫」


轉知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拍片取景住宿補助計畫」

一、 緣由:
爲鼓勵優質拍攝團隊在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拍攝影片,以提升本市能見度,行銷城市意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
本計畫依據「臺南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要點」第四條訂定。

三、 補助對象及影片定義如下:
(一)影片:電視連續劇、電影、紀錄片、廣告片等各式影片。
(二)對象:
1.影視業者: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證;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2.獨立製片者:我國優質獨立製片者,應檢附經歷及證明。

四、 補助條件:
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局得補助住宿費:
(一) 影片內容可明顯識別為本市之取景。
(二)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三) 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對本市城市意象之形象提升。
(四) 申請補助影片必須為今年拍攝今年辦理公開播映。

五、 補助經費:
影視業者於臺南拍攝影片入住臺南地區合法旅宿業者之住宿費用,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60萬元為原則。
相關申請方法,請參閱「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拍片取景住宿補助計畫」(請下載附件),或電洽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聯絡電話: 06-2149510

張貼日期:2014/02/18
更新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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