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辦理「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壹、依據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為獎勵影視產業在桃園縣行銷或推廣本縣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3年4月15日(二),以郵戳為憑。
(二)、本要點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總製作成本(不含宣傳行銷費用)二分之一為限。
參、申請文件:(所需文件內容,請詳閱申請須知附件檔)
(一) 申請書。
(二)企劃書十份。
(三)單位設立或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外國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影視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五)製作物公開播映、發行或宣傳計畫。
(六)對本縣人、事、史、地、物等意象之文化傳播、行銷推廣等效益評估或其他回饋計畫(含具體企劃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七)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成品之得獎紀錄、公開展示之商業收入、周邊商品及其他交易收入等資料)及其證明文件。
(八) 申請者財務狀況(含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肆、相關訊息請見「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官網:http://www.tyccc.gov.tw/,下載專區下載。完整文件包含:
(一)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實施要點。
(二)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申請專用信封封面及檢核表。
(三)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申請書。
(四)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獎助影視產業合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