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年度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年度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2年9月30日核定

壹、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臺北」城市意象,推動本市電影產業發展,特依據「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訂定此須知。

貳、申請時間

第一期:自102年10月01日至102年10月31日(以郵戳為憑)。
第二期:自103年04月01日至103年04月30日(以郵戳為憑)。
以上受理時間必要時得隨時調整。

參、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製作公司、製片工作室。

二、 影片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1.   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2.   於臺北市拍攝。

3.   跨國製片案於本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市電影從業人員。

三、 製作規格

1.   影片長度應逾七十分鐘。

2.   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3.   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四、 申請第一期者:限可於103年8月31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

申請第二期者:限可於103年11月30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

五、 需有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六、 申請人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  內應無退票紀錄。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不受理審查。

肆、補助審查重點

一、 企劃案具創意。

二、 具國際發行及行銷能力。

三、 能呈現獨特之台北意象。

四、 企劃案執行可行性及完成度高。

伍、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 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 承攬政府及公共電視台委託拍攝之影片,不得提出申請。

三、 於103年1月31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之影片或同一企畫案已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者,不得申請第一期補助。

於103年7月31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之影片或同一企畫案已獲得本局其他製作補助者,不得申請第二期補助。

陸、補助金額

一、 103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為準)。

二、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 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補助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除,各案補助額度將刪減或依比例調整。

柒、應檢具之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 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如附表一)

包括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若有證明文件請提供,以增加可信度。

四、 申請人財務狀況(如附表二)

1.   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   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輔導金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五、 影片製作企劃書

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   電影片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於臺北市拍攝地點(無則免附)、預估製作期程。

2.   電影片劇情大綱、編劇者姓名。

3.   電影片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過去實績)。

4.   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附表三)。

5.   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長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必備文件)。

(2) 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若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付)。

(3) 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六、 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   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

2.   國際參展計畫、預估上映檔期、國內外票房、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預估。

3.   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4.   證明文件(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1) 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 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 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 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七、 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 影片片段(無則免)。

九、 劇本。

十、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以上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十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 (郵局郵戳為憑)前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西北區4樓(請於封面註明申請電影製作補助)。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送至本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

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需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捌、評審與審查

一、 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由本局將資格符合之申請案提供委員依審查要點進行書面審查,並依評審委員評定結果通知進入複審案到場陳述意見。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審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選之補助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二、 評審委員於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1.   期限。

2.   條件。

3.   負擔。

4.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三、 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事前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本局核定。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由本局將變更事項送請原評審委員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二分之一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

玖、履約保證金及簽約

一、 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受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補助金總額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於影片結案後,依本須知第拾参點規定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繳納形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等。

二、 受補助者於履約保證金繳納完畢後始得與本局簽訂契約,並應自行製作及裝訂契約一式八份。

壹拾、 電影製作期程

申請第一期者:受補助者應於103年8月31日前提交影片A copy或HD master(DVD播映格式,一式10份)報局審核。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第二期者:受補助者應於103年11月30日前提交影片A copy或HD master(DVD播映格式,一式10份)報局審核。其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經本局同意展延申請仍無法完成之受補助案,如屬企劃書重大變更,並有正當理由者,受補助者應於展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更正後企劃書向本局申請企劃書變更,由本局提供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書面審查未通過者得由本局邀集原評審委員召開會議審查。變更製作期程不得逾104年11月20日。

壹拾壹、    應遵守之事項

一、 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影片於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HD規格),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需錄製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 受補助者應同意並提供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電影委員會之公益使用,每次使用片段以不超過五分鐘為限。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後為之。

三、 受補助者應同意本局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全片放映以2次為限。其餘公益活動得由本局與受補助者協議放映之。

四、 獲補助電影片應於片首或片尾優先位置、各項對外文宣、廣告物、宣傳片等標示贊助單位:臺北市政府,協助製作:臺北市電影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若影片同獲文化部電影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長片輔導金,本市機關識別圖樣應緊列於文化部電影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後。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五、 受補助者應配合參加臺北電影節及相關活動。

六、 受補助者應同意配合臺北市電影委員會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電影委員會進行側拍紀錄,以為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七、 受補助者於影片發行後提供五片完整影片作品,以作為本局補助成果留檔之用。

八、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經常門支出(不含購置設備等資本門),補助項目計畫需求,包括以下項目:製作費、拍攝所需材料費、設備租賃費、場地租金及住宿費、交通旅運費、演員酬勞、人事費、工作人員餐費(每人每餐以80元為上限)及相關行政費等。

壹拾貳、    影片製作結案審核

一、 受補助者應於製作期限內以及影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前,提交本片A copy或HD master、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DVD播放格式,各一式十份)、臺北市拍攝景點清單(一式兩份),向本局申請審核。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

二、 影片審核由本局原評審評審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書面審核,並作成建議,由本局核定之。

(一)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劃書所載製作企畫。

(二)電影片是否符合第參條第二、三項及第拾壹條第四項有關影片之規定。

審核未通過之影片,本局得要求限期修改再送審核。修改不得逾104年11月20日

壹拾參、    影片製作結案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10日內且不得逾104年12月20日,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憑證)及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且本補助經費之用途限於本案製作相關經費,不得用於財物採購。

壹拾肆、    履約保證金返還

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影片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返還履約保證金。

一、 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含影片映演發行執行成果及參與國際影展結果說明)。

二、 發行證明文件。

三、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壹拾伍、    補助之考核、撤銷、廢止

一、 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以瞭解執行時間、內容、進度符合原企劃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劃執行狀況報告。

二、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再次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或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   未依本須知各點辦理。

2.   違反製作契約規定。

3.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4.   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6.   拒絕接受考核者。

7.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三、 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劃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 受補助案遭撤銷或廢止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申請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由本局列入紀錄作為該申請者日後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

壹拾陸、    接受本市電影委員會協拍服務,有重大違規事項者,由本局列入紀錄並作為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

壹拾柒、    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壹拾捌、    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須知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壹拾玖、    業務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總機(02)2720-8889    傳真(02)2725-2676

藝術發展科影視藝術股 股長張婷 分機3550  承辦人王博律  分機3551

本申請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

張貼日期:2014/04/11
更新日期:2014/04/1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