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局影(輔)字第10430025443號令發布
一、 主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基礎電影人才,鼓勵我國新銳攝製電影短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期間及方式
本年度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申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檢附第六點申請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局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申請者應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一百零四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本局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4樓
聯絡電話:(02)23758368分機1422。
三、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組別及補助比率金額
輔導金電影短片獲補助金額,不得達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八十,並以第二項各款規定金額為上限。
輔導金電影短片分下列四組,每組獲選名單及輔導金金額,由評選小組依本要點規定完成評選並作成建議,實際獲選名單及金額由本局公告之:
(一) 動畫片組:每部以新臺幣三百萬元(含稅)為上限。
(二) 劇情片組:每部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三) 紀錄片組:每部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四) 實驗片組:每部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四、 申請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為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製片或導演;以公司名義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曾獲選其他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者,經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於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應不受理其申請。
五、 輔導金電影短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製片、導演及編劇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製片不得兼任該申請企畫案之導演。
(三)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導演不得兼任該申請企畫案之製片,且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未曾導演二部以上電影短片輔導金補助之電影片,且應將本年度之前導演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取得該片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2.未曾導演獲旗艦組及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票房獎勵製作補助金、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等製作補助之電影片。
(四) 輔導金電影短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後開拍,且於申請日尚未製作或未製作完成者。但為進行田野調查目的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已開拍,且於申請日尚未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五)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映演時間應為十分鐘以上至六十分鐘以下,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輔導金電影短片經評選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建議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並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 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十六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其複製片應以HD Cam或以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且畫素均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均應為16/24 Bit, 48KHz, 格率為24格/秒。
(七)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企畫案所載劇情大網、劇本或分鏡表獲得文化部或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
(八) 輔導金電影短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或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委製。
六、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輔導金;下列文件不論申請人獲輔導金與否,概不退還。
(一)申請書正本一份。
(二)企畫案所載製片、導演及編劇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申請人為電影片製作業者,並應檢附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企畫案所載製片、導演符合前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四)企畫案符合前點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五)企畫案(一式九份,其中八份應以紙本繳交,雙面列印膠裝裝訂,一份以PDF檔案資料光碟繳交),內容應包含下列各目規定:
1.電影短片片名、類型、預估片長、製作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拍攝期程及地點;其於申請日前已開拍者,並應載明拍片進度及檢附相關證明。
2.劇情大綱,字數限定五百字以下(A4紙一頁之內)。
3.劇本或分鏡表。
4.申請人簡介:其為製片或導演者,應附申請人簡歷、作品、得獎、獲補助紀錄、其他介紹等,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證明之; 其為電影片製作業者,應附最近五年製作電影片之紀錄及證明、最近五年製作之電影片得獎紀錄、獲補助紀錄、其他介紹,並應檢具相關證明證明之。(無相關資料者免附,惟應載明「無相關資料」)。
5.製作團隊說明:含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或主要人物、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各該成員過去實績、獲獎紀錄及其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標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或主要人物之國籍。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 藝術與技術人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未定」者,視同已確定),並應檢附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本電影短片製作之合約書或同意文件影本。
6.製作總成本規劃。
7.電影短片集資計畫:
(1)應載明本電影短片製作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
(2)本電影短片製作資金來源屬申請人自資者,應提出申請人資金來源規劃說明;其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本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
(3)本電影短片製作資金來源屬合資者,應提出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者之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人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 申請人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及占本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之比率。
8.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電影短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9.電影短片發行、行銷及宣傳計畫(無相關資料者免附)。
(六)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一式九份)。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各款規定,或企畫案內容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 評選小組及議事
(一)輔導金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專家及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評選及輔導金金額上限,應經評選小組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本局應就獲輔導金者(即申請人)、獲輔導金攝製之電影短片、輔導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公告之。
(二)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以及本局公告評選結果時一併公告委員名單。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輔導金獲選資格。
(三)第九點輔導金電影短片粗剪作品及攝製完成之輔導金電影短片之審核,應經評選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局核定之。
(四)除第一款、第三款及本要點其他規定外,本局認為有應經評選小組討論之事項,得經評選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由本局核定之。
(五)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選審查費,並得依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八、 簽約
獲輔導金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局完成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合約書(以下簡稱製作合約)之簽約;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製作合約由本局另定之。
九、 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期限及審核
(一) 劇情片、實驗片組:
1.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五個月內,繳交輔導金電影短片DVD
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一式九份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經評審小組審核認為粗剪作品有修正必要,且本局亦核定評審小組建議者,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二個月,修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評審小組應就企畫案劇情大綱、劇本(或分鏡表)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請本局核定。
2.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製作規格之電影短片一份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
評審小組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請本局核定:
(1) 電影短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製作規格及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
(2) 電影短片是否符合企畫案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獲輔導金者為自然人者,免審核)、片名、劇情大綱、劇本(或分鏡表)、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或主要人物、藝術、技術。
(3) 電影短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一個月,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3.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獲輔導金者如無法於前目規定期限繳交完成後製作之電影短片,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二) 動畫片、紀錄片組:
1.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十七個月內,繳交輔導金電影短片DVD規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聲音)一式九份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經評審小組審核認為粗剪作品有修正必要,且本局亦核定評審小組建議者,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二個月,修正次數以二次為限。
評審小組應就企畫案劇情大綱、劇本(或分鏡表)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請本局核定。
2.獲輔導金者應自簽約之日起二十個月內,將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繳交完成後製作且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製作規格之電影短片一份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
評審小組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請本局核定:
(1) 電影短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製作規格及第十一點第五款規定。
(2) 電影短片是否符合企畫案所載之電影片製作業(獲輔導金者為自然人者,免審核)、片名、劇情大綱、劇本(或分鏡表)、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或主要人物、藝術、技術。
(3) 電影短片之拍攝品質。
經核定未通過審核之輔導金電影短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依本局指定之期間及修正意見修正,並再送本局轉評審小組審核。修正期間累計不得逾一個月,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
3.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獲輔導金者如無法於前目規定期限繳交完成後製作之電影短片,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三)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期限繳交者,不受展延次數之限制,且展延期間累積不得逾四個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痢疫、核子事故。
十、 輔導金電影短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電影短片經本局核定審核通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下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一)企畫案執行成效說明。
(二)本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影本)一份。
(三)輔導金電影短片企畫案所載製作團隊之製片、導演、編劇、攝影及主要演員之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影本)各一份。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電影短片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及受補助之輔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上開人事費支出,應另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註明所擔任之職務。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範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無償贈送經本局核定通過之輔導金電影短片DVD、符合第五點第六款製作規格之複製片各一份,及前開電影短片一至三分鐘HD規格之精華片段(動畫片為三十秒至六十秒)一份之證明文件正本。
(六)獲輔導金者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其他政府機關、駐外單位得將輔導金電影短片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型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份剪輯後,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頻道中作非營利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於上開政府機關、駐外單位、電影中心所屬網站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短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其他政府機關及駐外單位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文件,並將該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七)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授權其永久無償將第五款DVD、複製片及精華片段典藏及作前款利用之證明文件正本各一份。
獲輔導金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電影短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為前款第一項利用之書面文件。
(八)結案報告電子檔資料光碟一份(含片名、長度、規格、本事簡介、演職員表、導演及製片之照片及簡介、創作理念、拍攝地點資料、600dpi以上之電影短片劇照或工作照圖檔,不得少於五張、製作企畫執行過程等報告)。
(九)輔導金電影短片有第十一點第八款規定之情形,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輔導金核撥及結算,依製作合約規定辦理。
十一、 獲輔導金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 獲輔導金者不得將輔導金企畫案轉讓。
(二) 獲輔導金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或申請輔導金電影短片審核、結案或輔導金撥付。
(三) 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完成攝製輔導金電影短片,除獲輔導金者不得變更外,其他獲輔導金企畫案所載內容有變更者,獲輔導金者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變更申請經評選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本局核定無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且經修正製作合約者,獲輔導金者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案執行。變更企畫案之輔導金電影短片仍應於原製作合約約定之期限完成攝製,並交付審核。
(四) 輔導金電影短片未依第九點規定審核通過前,不得以各種版本(語言、規格)參加國、內外影展活動;輔導金電影短片參加國內、外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本輔導金者名義參加。
(五) 輔導金電影短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四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或類似文意。
(六) 本補助旨在培養電影基礎人才,鼓勵新銳創作,以電影短片製作完成度作為考核輔導成效之指標。本局對獲輔導金電影短片之攝製有監督之權,並得隨時請獲輔導金者提供毛片或資料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 輔導金及其他收入部份(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份如有結餘款,應按本局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輔導金金額為上限。
(八) 輔導金電影短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合計達輔導金電影短片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 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輔導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輔導金受領資格,已簽約者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製作合約製作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且被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輔導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電影短片輔導金:
1.違反 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
2.企畫案或輔導金電影短片涉及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4.與本局簽訂合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5.違反第九點輔導金電影短片攝製完成期限規定,或本局核定輔導金電影短片審核不通過。
6.未於第十點規定期限繳交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或繳交不完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 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應按次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萬元; 違反同點第六款規定,應按次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三) 因本點第一款第四目事由,致製作合約解除或終止者,獲輔導金者除應依規定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外,並應賠償本局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但放棄製作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輔導金者之事由所致者,得免除其懲罰性違約金賠償責任。前開輔導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輔導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企畫案申請其他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
十三、 其他規定
本要點輔導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製作合約且獲輔導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賠償或補償。
十四、 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