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公布「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影製作補助申請須知」
中華民國一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藝術字第一O四三O二七一二OO號令頒並自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臺北」城市意象,推動本市電影產業發展,特依「臺北市影視拍攝協助及補助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公告收件時間為準,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為原則。為配合本府政策所需,本局得臨時受理申請,並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三(申請資格)
申請者其資格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電影製作公司、製片工作室。
四(審查重點)
本局電影製作補助審查重點為:企劃案具創意、具國際發行及行銷能力、能呈現獨特之臺北意象、企劃案執行可行性及完成度高。
五(申請條件)
申請影片之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受理:
(一) 影片具有下列特色之一:
1.以「臺北」之人、事、史、地、物為發展背景之作品。
2.於臺北市拍攝。
3.跨國製片案於本市進行影片後製作業或應用本國電影從業人員。
(二) 製作規格:
1.影片長度應逾七十分鐘。
2.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為原則。
3.以三十五釐米或超十六釐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或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拷貝應以三十五釐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
(三)申請第一期者限可於次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 案未獲本局其他補助者。申請第二期者限可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影片製作之企劃案,且未於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商業院線放映,且同一企畫案未獲本局其他補助者。
(四)具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
(五)申請者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所載淨值總額不得為負數,且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六)曾依本須知受補助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受理新申請案。
(七)受其他政府機關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委託製作之影片企劃案,不受理申請。
(八)接受本市協拍服務,有重大違規事項者,列入紀錄並作為審查申請補助案件之參考。
六(補助金額)
本補助預算及額度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整。(實際金額以議會通過預算為準)。
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各案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補助預算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或遭部分刪除,各案補助額度將刪減或依比例調整。
七(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者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十份,以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 (郵局郵戳為憑)前寄至本局收。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任何原因延誤提出異議。檢核表、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限定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亦不退件。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不予退件。
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檢核表(附件一)。
(二) 申請書(附件二)。
(三) 申請者依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案件如係合資合製者,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五)申請者過去或三年內實績說明(附件二之一):過去製作電影片之得獎紀錄、國內票房、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周邊商品收入等資料。如有證明文件可以複本提供,並註明與正本相符,以增加可信度。
(六) 申請者財務證明:
1.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附件二之二);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2.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七) 企劃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書寫:
1. 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或目的、製作規格、預定於臺北市拍攝景點、預估製作期程、影片大綱、編劇者姓名(如附件二)。
2.製作團隊:請列舉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姓名,及其過去或近三年內實績(如附件二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編劇者同意將劇本拍攝為本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必備文件)。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有此情況時,為必備文件,無則免付)。
(3)製作團隊成員受聘僱參與本電影製作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3.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等(附件二之三)。
4.影片公開映演及發行計畫,包含以下各項:
(1)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
(2)國際參展計畫、預估上映檔期、國內外票房、相關著作財產權交易收益預估。
(3)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4)證明文件(請盡量提供,以增加企劃案說服力):
(5)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6)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7)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8)電影長片著作財產權交易契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 影片片段(無則免附)。
(九) 劇本。
(十)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等。
八(評審與審查)
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視需求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由本局將資格符合之申請案提供委員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審查後提供本局建議,本局依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結果通知進入複審案件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且委員於評審前,均應簽署聲明書,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及列為日後聘任之參考。
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事前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本局核定。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由本局將變更事項送請原評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
九(履約保證金及簽約)
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受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向本局指定帳戶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補助金總額百分之五);履約保證金於影片結案後,依本須知第十四點規定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繳納形式得為現金、金融機構本票、金融機構支票等。
受補助者應先繳交履約保證金,並依本需之所附文件填妥補助行政契約書及用印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簽約手續。
十(電影製作期程)
第一期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並依第十二點第一項提交相關資料報局辦理結案審核。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者,應於各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經本局同意展延仍無法完成之受補助案,如屬企劃書重大變更,並有正當理由者,受補助者應於展期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更正後企劃書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企劃書變更,由本局提供該年度該期原評審委員書面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並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及展延。書面審查仍未通過者,得由本局邀集原評審委員召開會議審查。其變更製作期程最長不得逾通過審查變更年度之次年十一月二十日,逾期將不得再申請展延,受補助者應繳還補助經費,並沒入保證金。
十一(應遵守之事項)
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影片於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HD規格),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主要創作人員,需各錄製至少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受補助者應同意並提供本局無償使用受補助影片內容做為宣傳本市之公益使用,每次使用片段以不超過五分鐘為限。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後為之。
受補助者應同意本局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或展示獲補助之影片。全片放映以二次為限。其餘公益活動得由本局與受補助者協議放映之。
獲補助電影片應於片首或片尾優先位置、各項對外文宣、廣告物、宣傳片等標示「贊助單位:臺北市政府,協助製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電影委員會」等機關識別圖樣。若影片同獲文化部電影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輔導金,本市機關識別圖樣應緊列於文化部電影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之後。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受補助者應配合參加臺北電影節等相關活動。
受補助者應同意配合本市邀集媒體進行探班採訪,或由本市進行側拍紀錄,以為非營利宣傳及成果留檔之用。
受補助者於影片發行後提供五片完整影片作品,以作為本局補助成果留檔之用。
申請補助項目限於本案製作相關經費,不得用於財物採購。
十二(結案審核)
受補助者應於製作期限內以及影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做首輪商業映演前,提交以下物件辦理結案審核,檢送之資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
(一)臺北市拍攝景點清單一式十份。
(二)以下物件以DVD播放格式,各一式十份:本片A copy或HDmaster、臺北市景點工作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受補助者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主要創作人員,各至少三十秒於本市拍片之感想。影片審核由該年度該期原評審委員,就下列事項進行書面審核,並作成建議,由本局核定之:電影長片是否符合企劃書所載製作企畫、電影片是否符合第五點第一、二項及第十一點第四項有關影片之規定。
審核未通過之影片,本局得要求限期修改再送審核。再次提送審核時間不得逾次年度十一月二十日。
十三(結案)
受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核定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憑證,如附件五)及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十四(履約保證金返還)
受補助者應於受補助影片經本局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依「保證金返還表」(附件六)內容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返還履約保證金:
(一)對臺北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含影片映演發行執行成果及參與國際影展結果說明)。
(五) 發行證明文件。
(六) 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於期限內未申請返還事宜者,應向本局申請展期,至多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請返還保證金者,不退還保證金。
十五(補助之考核、撤銷、廢止)
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以瞭解執行時間、內容、進度符合原企劃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劃執行狀況報告,行政考核報告表格如附表。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者日後申請時是否予以補助之參考;違反情節重大者,本局並得撤銷或終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 未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二) 違反製作契約規定。
(三)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四) 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五)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六) 拒絕接受考核者。
(七)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劃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且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時之參考。
原核准補助處分遭撤銷或廢止者,本局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受補助者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審查案件時之參考。
十六(本補助之停止)
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須知時,本局得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