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公布台中市政府新聞局「105年度第一梯次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申請須知」
民國105年1月30日中市新行字第1050000811號公告
壹、依據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臺中市城市意象,鼓
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
拍片取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期間及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一、申請期間
自105年2月4日(星期四)起至105年3月7日(星期一),請於期限內送達,逾期不受理。受理時間必要時本局得隨時調整。
二、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以自本案補助契約簽約日起1年內完成影片製作並辦理結案為原則。
參、申請資格
一、得申請之影視業者
(一) 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 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 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受補助者。
二、影視業者製作之電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彰顯或形塑臺中元素及城市意象之內涵,並融入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但因應劇本需要僅於本市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亦得申請補助。
(二)屬電影劇情片者,總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
(三)屬電視連續劇者,應有5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30分鐘以上。
(四)屬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電視及電影紀錄片者,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五) 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 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 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包括種族、族裔、宗教、健康狀況、年齡、階級、性取向和性認同等層面,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而使其心理不適。
肆、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者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
二、申請者未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本局通知,於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三、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製作之影片,前揭政府機關包含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百分之五十者。
伍、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含本局)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四、申請補助影片之導演或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或其他國際知名影展競賽類最佳影片、最佳導演或其他個人獎項者,不受第一款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陸、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一)影片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製作規格、預定本市拍攝地點、預估製作期程。
(二)影片中臺中元素及城市意象之呈現(應妥善說明影片與臺中的關聯性,及如何呈現及傳達臺中市元素及城市意象,進而在影片中型塑臺中的獨特性給閱聽眾)。
(三)影片製作團隊(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藝術與技術人員及其過去實績)。
(四)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附件二),需詳列各項前製、後製成本及人事支出。
(五)其他文件
1.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3.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影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4.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影片劇本(含劇情大綱、人物介紹及與臺中的關聯性)。
四、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發行計畫
(一)海內外行銷、發行計畫。(如有臺中市行銷計畫,請特別說明)
(二)預估上映檔期、預估票房、國際參展計畫。
(三)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
(四)其他文件
1.與國內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與國際發行商簽訂之發行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3.國內電影片映演業同意映演本片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五、過去實績說明:包括過去製作影片之數量、國內票房、得獎紀錄、海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等資料。
六、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一)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說明。
(二) 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永久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10分鐘(影像畫質應為HD以上規格)影片,其中包含導演或男女主角等主創人員需錄製30秒以上於本市拍片感想之影音檔,及本市景點側拍工作照或劇照(以DVD資料光碟存取)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2. 無償同意本局於影片正式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後,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及公開播送或展示獲補助影片,並以三次為原則。
3. 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臺中市政府及本局識別文字與圖樣。標示方式及識別文字與圖樣由本局提供之。
4. 屬電影劇情片者或影片規劃於電影院線上映者,影片公開上映前,應於本市規劃辦理公開宣傳活動(或影片首映、特映活動)記者會,並邀請機關首長出席。但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5. 屬電視連續劇、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電視及電影紀錄片者,影片於全劇首次公開播映完畢前,應至少製作一支包含本市拍攝場景或相關內容之宣傳影片,並於電視頻道或公開媒體平臺播映。但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6. 無償提供影片海報文宣或周邊產品至少各一份予本局作典藏之用,該物應有影片劇組主要創作成員及主要演員親筆簽名(為長久典藏,請以不易擦拭或揮發之筆簽名)。但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7. 其他本局指定之事項。
柒、申請文件格式及遞送、補正、退還方式
一、申請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編頁碼、左側簡易裝訂成冊,並以申請書為頁首,一式二十五份,於申請收件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新聞行政科,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8樓(請於封面註明申請影視製作補助)。以本局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
二、申請書、企劃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不予退件。申請者如需退還,請於送件時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或託運單,並於接獲補助結果10日內通知本局寄還;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捌、評審與審查
一、本局受理申請後,將委請影視學者專家辦理初審,初審結果如有半數以上學者專家建議補助者,即送委員會審議。本局評估對於城市行銷有特別助益案件,得薦送委員會審議。
二、初審通過之企劃案,得視通知業者於召開委員會時到場說明簡報。經委員會核定獲補助者,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
三、為達到影片行銷效益,委員會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獲評補助之影視業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局放
棄獲補助資格。
四、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如屬重大變更,應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玖、履約保證金及簽約、撥付補助款
一、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應自行將契約(附件三)連同企劃書裝訂成一式四份,用印後函送本局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二、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返還。
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四、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五、本局補助款限於經常門支出(不含購置設備等資本門),得包括以下項目:製作費、拍攝所需材料費、設備租賃費、場地租金及住宿費、交通旅運費、演員酬勞、人事費、工作人員餐費及相關行政費等。
六、受補助者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規範」配合本局辦理審計查核作業。
拾、申請展延
受補助者應依契約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拾壹、申請結案
一、 受補助者於期限內,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二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DVD(影像畫質應為HD以上規格)十份及補助成果報告書(含本市拍攝景點清單,請參考附件六)一式二份、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表(明細表請依附件四格式製作)一式二份、領據(附件五)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及補助款核撥事宜。
二、 前揭結案應繳交資料,受補助者得因應分期撥付補助款條件繳交。
三、 結案審核未通過者,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拾貳、履約保證金返還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局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6個月內,檢具下列各款書面報告及文件,向本局申請返還履約保證金。如需申請展延,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展延。
一、對臺中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及回饋計畫執行績效(影片映演發行執行成果報告書)。
二、發行證明文件。
三、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拾參、補助之撤銷
一、 受補助者契約期限得申請展延,惟最遲仍應於簽約日起2年內完成並辦理結案,逾期者本局得撤銷補助,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二、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及所生孳息:
(一)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補助契約約定,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
(二) 受補助者倘申請終止契約,但未能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文件,經確定受補助者係惡意不履行契約者。
(三)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四) 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五)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六)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三、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拾肆、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拾伍、聯絡人及電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新聞行政科 鄞昭彥
電話:04-22289111轉分機15113,傳真:04-22225971
E-mail:yin0225@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