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公布「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 ,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本(105)年4月30日止


協助公布「金門縣補助影視業者製作拍攝辦法」 ,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本(105)年4月30日止

中華民國991115

府行法字第0990078287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112

府行法字第1010004501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1111

府行法字第10200934900號令修正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優質形象,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到本縣取景拍攝影片,並藉由影片行銷本縣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

一、依電影法規定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廣播電視廣告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內容需有足以辨識本縣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縣具有關聯性,非以限制級方式呈現,具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電視電影片、紀錄片及以三十五釐米、十六釐米、超十六釐米底片或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Highefinition for Cinema)攝製之電影片(以下簡稱電影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且影片總長度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二、電視連續劇片應有十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三、短片類(影片總長度未達六十分鐘者),在本縣取景部分不得少於影片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四、廣告片在本縣取景之部分,不得少於總長度之二分之一。

五、外國影片符合前四款者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前項申請補助之影片,以當年度所拍攝製作為限。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影片內容顯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四、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申請補助金額,每案原則不得達申請企劃書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全齣電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本府得視個案性質與影視業者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前項審核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七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縣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八條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本縣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獲准補助者不得拒絕。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機關及其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九條 本府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受理補助案件之申請。受理申請後提請金門縣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申請人應到場簡報、說明。

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府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五,於補助案結案後,無息發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府得視申請案件實際情形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 所拍攝之影片經公開播映或發行後,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縣景點側拍花絮影片十份及本縣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府申請結案審核。

前項結案申請,應由委員會審核通過。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案件,本府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未修改完成(或提出展延申請)者,撤銷補助。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本府辦理結案事宜。

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核。

第十四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應撤銷補助,逕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六、受補助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局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張貼日期:2016/04/01
更新日期: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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