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計畫名稱:第四十四屆金馬獎頒獎典禮暨星光大道。
二、 執行時程與地點:頒獎典禮及星光大道暫訂於民國九十六年12月8日(星期六)晚上六時假臺北小巨蛋舉行。
三、 典禮轉播方式:電視現場實況同步轉播,其收視範圍應涵蓋全國地區。
四、 參加評比資格:
1. 中華民國有線及無線電視台
2. 曾有製作及轉播大型影視頒獎晚會之經驗一次以上
五、 投案時間及地點:民國九十六年8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或親至台北市八德路一段23號3樓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遞交。正式遴選時間訂於9月7日前,由本會另行專函通知。
六、 此案內容需求要項如下:
(一) 創意主題。
(二) 執行能力:包含公司簡介、承製案例介紹、預計投入本案之人力、物力資源、協力廠商合作及分工方式或其他。
(三) 頒獎典禮規劃:包含主持人選、頒獎人安排、節目安排及舞台設計、典禮進行時間、星光大道影星陣容。
(四) 宣傳造勢計畫:包含頒獎典禮前媒體宣傳方式及頻率、節目播出頻道、活動期間及頒獎典禮後節目播出次數,以及為配合金馬獎頒獎典禮舉行地點台北市之媒體行銷計劃。
(五) 廣告配合計劃:包含製作金馬獎宣傳廣告一支(秒數雙方另議)、節目宣傳配合、廣告配合(頒獎典禮每一廣告破口提供秒數)。
(六) 預定工作進度時程表。
七、 企劃案評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 企劃案內容創意與完整性(佔百分之二十)。
(二) 投標廠商之實務與執行能力(佔百分之三十五)。
(三) 頒獎典禮規劃及主持人配合規劃(佔百分之二十)。
(四) 宣傳造勢活動(佔百分之十五)。
(五) 廣告配合計劃(佔百分之十)
八、 遴選小組組成方式:由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三位、新聞局一位、臺北市政府一位及廣電專業人士兩位,共組七人小組,負責遴選事宜。
九、 製播單位免費擁有全台地區播映權利,海外播映權利收益另議。
十、 投標單位需配合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之合作贊助廠商,透過星光大道及頒獎典禮之電視轉播,在不違反相關法規之條件下進行整合行銷工作,如星光大道現場佈置、頒獎典禮現場佈置。
十一、 表現優異者,得優先續約一年。
如有相關問題,敬請聯絡本會 競賽部總監 吳蓓琳 小姐
電話:(02) 2356-8008 分機 212
Email:awards@goldenhorse.org.tw
張貼日期:2007/08/17
更新日期:200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