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心.在地情】音樂電影劇本徵選補助計劃


【屏東心.在地情】音樂電影劇本徵選補助計劃
一、目標:
徵選補助以屏東多元文化音樂為主題,串聯族群文化、特色及景點為故事的優秀音樂電影劇本。


二、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三、參賽條件:
(一)不限國籍,海內外人士均可參加,唯須以繁體中文寫作;如非中文創作,須附中文譯本。
(二)參賽作品必須以現有劇本大綱及劇本,並以屏東在地的人事物音樂為主題。
(三)參賽作品必須未在任何報刊、雜誌、網站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再參賽。


四、補助辦法:
(一)每人參賽以一部劇本為限,參賽劇本需為原創劇本,除改編自其本人之文學創作作品外,不得為改編他人之著作,且應未獲國內外劇本徵選得獎,並不得為已開始攝製或攝製完成之著作。
(二)收件期限:第一階段於2010年1月31日前提送10000字以內之劇本綱要。
(三)名額:初階選出入圍12名,於2010年4月30日前完稿交件,進入決審,從其中選出5名得獎人。
(四)寫作規模:以70分鐘長度之音樂電影劇情片劇本為標準。
(五)補助金給付方式:補助金分入圍、得獎兩階段。入圍者與文化處簽訂合作意願書後,每名擇期頒發補助金新台幣5,000元,於依限完成劇本並經決審得獎者,每名頒發補助金新台幣10萬元,唯進入決審未獲獎者,每名擇期頒發補助金新台幣5,000元(預計7名)。


五、稿件規格:
(一)劇本請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14級之新細明體書寫、單行間距、四邊邊界各2公分,打字列印於A4大小白紙上,一式7份,附上劇本大綱與人物簡介,不符前述規定者,不列入評審。
(二)稿末請另附以A4紙書明劇本名、劇作者真實姓名、通訊電話及地址、戶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附簡歷。投稿作品或封面均不得書寫姓名或其他記號,以便彌封求取評審作業之公正。
(三)得獎後欲以筆名發表者,請於稿件上註明筆名。得獎者另須提供較詳細之個人資料、照片及100字得獎感言。
(四)來稿請在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劇本,以掛號郵寄(900)屏東市大連路69號「【屏東心.在地情】音樂電影劇本徵選」收;由私人轉交者不列入評審。


六、評審準則:
(一)評審委員會由本府遴聘專家擔任。
(二)劇本內文之流暢程度:10﹪。
(三)劇本契合主題的程度20﹪
(四)屏東形象的呈現度:15﹪。
(五)考量劇本所需資源,包括演員人數、製作成本預算等:30﹪。
(六)劇本題材的創意展現度:25﹪。
(七)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從缺。


七、、收件截止得奬揭曉日期:
(一)收件:第一階段2010年1月31止(延長至3月15日)、第二階段2010年4月30日截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二)得奬揭曉日期:2010年5月31 日。


八、注意事項
(一)每人參賽以一部劇本為限,參賽劇本需為原創新劇本,除為本人文學創作之作品改編外,不得為改編作品,且未曾公開發表過。
(二)參賽劇本,不得為已開始攝影或攝製完成之作品。
(三)獲選劇本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須無償授權屏東縣政府將獲選劇本推薦給影片製作業製成影片。
(四)得獎者需授權給本府永久將得獎之劇本於本府文化處網站重製、改作、編輯及公開傳輸,並將得獎之劇本、劇情大綱及人物介紹以紙本重製、散佈、編輯。
(五)獲選之劇作家需配合本府所舉辦的相關推廣活動。
(六)投稿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任何違反著作權之情事,除取消獲選資格並追回補助金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七)若有著作權等法律上之爭議或因此發生違反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時,該參選者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府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該參選者亦負責一切賠償與相關費用。


九、補充規定:
本計劃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府釋疑之。

張貼日期:2010/02/09
更新日期: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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