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鼓勵影視業者在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影片、行銷宣傳並提升本市能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電視連續劇製作業者。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證;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三、本要點補助之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不超過其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支援中心所設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影委會)審查會議決議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一) 對本市城市行銷有重大貢獻者。
(二) 申請補助影片之導演或由其執導、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國際知名影展競賽類獎項者。
四、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拍片計畫,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五、本府受理申請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並於當年度二月底前完成當年度補助之審查,必要時得隨時調整。
六、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內容對於本市城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二)影片放映時間應為七十分鐘以上;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放映時間為三十分鐘以上。
七、請至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影視支援中心官網,檔案下載區下載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網址:http://asc.tnc.gov.tw/index.php/news/startmedia)
八、受理方式,請洽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張家偵(70045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1段197號),或電洽:(06)214-9510#14
張貼日期:2014/01/15
更新日期:20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