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發布徵求協拍中心組長1名
「101年新北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組長」勞務採購案
工作說明書
壹、 案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01年新北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組長」勞務採購案
貳、 履約期限: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
參、 履約地點:由本局指定之。
肆、 工作說明:「新北市協助影視拍攝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協拍中心)為市府為提升並推動新北市影視發展,提供更專業友善的拍片資源及環境,協助國內外影視工作者在新北市專業之拍攝,所成立的拍片最方便服務窗口。期待有影視製片相關工作經驗、具行銷管理專長、外語能力佳、對工作有熱情、願意接受挑戰人士參與。假日須配合協拍業務加班。
伍、 契約價金及付款方式:
(一)契約價金:合計新台幣660,794元整,核實支付。
(二)付款方式:契約期間,機關每月給付每名廠商固定薪資新台幣54,526元整(含勞退)及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單位分擔金額(以投保職業公會實際投保金額計價,惟前項投保金額以不超過給付薪資為限)。每月第一天收回上月差勤明細表、請假記錄、保險證明及領據,依行政程序送核後,撥付上月薪資至指定帳戶,但若逢會計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得配合延後付款。
(三) 年終工作獎金為薪俸1個月,不包括在每月給付之價金中,惟需12月2日在職,並於最後一次薪資付款時一次給付年終工作獎金。
(四) 廠商在契約期間,如有扣除價金之情事,機關得自應給付廠商之當月價金扣除應扣除之價金後始給付。
(五) 加班費上限為113,600元為核實支付(每月加班上限45小時,其中每月最高得支領14200元,並依勞基法規定計算費用,餘數以補休為之)。
(六) 出差交通費每名廠商16,000元為核實支付(每月上限2,000元,依據公務人員出差交通費標準核實報支)。
陸、 工作內容
(一) 協拍機制管理擬定及電影政策改進促成
(二) 協拍中心業務及人力資源統整與行政管理
(三) 協拍案件進度控管與成效追蹤
(四) 行銷活動統籌與設計
(五) 媒體關係經營與媒體聯繫
(六) 本局相關業務辦理或支援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柒、資格:
(一)新聞、影視傳播等相關科系畢業或曾有影視產業相關經驗3年以上,曾實際協助影視業者拍片勘景、場地商借等製片工作,熟諳影視製片環境、影視美學藝術,具影視拍攝實際經驗者。
(二)具備以下經歷或能力為佳:
1. 新聞、影視傳播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2. 具良好溝通協調、行政作業能力、吃苦耐勞者。
3. 以創意思惟、創新手法、穩健執行為方向,推動協拍中心之發展與經營。
4. 需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Microsoft Word、Excel、Power Point等;設計相關軟體如Corel Draw、Illustrator、PhotoShop等尤佳。
5. 具第二外語能力尤佳。
6. 具備媒體操作、大型公關活動之經驗者佳。
捌、 出勤規定:
(一)出勤:依規定打卡或簽到簽退。上班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例如:春節、國慶紀念日等放假)或停止上班(例如:颱風停止上班),不扣價金。惟需配合假日加班。週一至周五早上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周末為9時至18時(12:00-13:00休息,周間上下班時間可彈性30分鐘,即8:30-9:00上班、17:30-18:00下班,每天基本工作時間為8小時),必要時須依工作配合加班。
(二)加班:每日加班時數以4小時為限(例假日為8小時),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如需假日加班者應於前1日核備並依規定簽到退,每月加班時數最高限額45小時。加班費請領每月最高14,200元,加班費計算標準比照勞基法;加班可以補休為之,限6個月內補休完畢。
玖、 福利措施部分
(一) 假別:比照勞動基準法。
(二) 超過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假別及天數,得依工作時數之價金扣減之,計算方式為1日為8小時,每小時價金為214元。
(三)保險:勞務費用已含勞、健保及勞退金,請自行投保勞、健保,並依所投保之職業公會作業規定,定期檢附所投勞、健保相關證明文件供本局查驗。
拾、企劃書審查格式及方式:
一、 企劃書應採中文直式橫書,並以A4格式印製,並加編頁碼裝訂成冊。
二、 企劃書內容:
1. 聯絡方式、學經歷等簡要履歷資料。
2. 學歷資格及證明文件。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學歷證明影本。
(3) 語言證明。
(4) 男性請檢具役畢或免役證明。
(5) 其他與資格評分標準相關資料。
3. 個人自傳500字以上。
4. 影視相關經歷,可列舉參與各項影視活動及攝製成果。
5. 其他專業技能,如行銷企劃、媒體公關等(自行視需要提供)。
6. 其他(自行視需要提供)。
拾壹、本案評審項目及權重配分
評 選 項 目
一、經歷及實績【70%】
1.履歷及自傳
2.影視產業參與實績與工作經驗
3.行銷企劃與管理能力
二、面 試【30%】 現場 ※現場面試及答詢
一、 廠商評審簡報時間為10分鐘,若本案投標廠商多於6家則以8分鐘為限;答詢時間以5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
二、 本採購案以(評分轉)序位法評審及格廠商、入圍優勝廠商。
三、 總評分滿分為100分,廠商如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分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70分者」。
四、 當本採購案前3優者入圍廠商有2家以上廠商總序位相同者,以序位第1較多者為較優勝廠商,若仍相同,抽籤決定之。
拾貳、其他:履約期間,應負責完成本契約所訂工作內容與標準,暨受本局工作上之委任,其工作方法及差假勤惰管理應遵守本局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上述有關規定時,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