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修正公布「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新影一字第0990520845Z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新影一字第1000520181Z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038Z號令修正第六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新影一字第1000521834Z號令修正第十三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局影(輔)字第10220009321號令修正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開發國產電影片劇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申請人資格:
(一) 以依我國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為申請人。同一申請人同一梯次僅限申請一案,每年度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二)獲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者(以下簡稱獲補助金者),於本局結案審查通過前,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

三、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上限:
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但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係改編自我國國籍者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其補助金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

四、申請開發之國產電影片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依劇本攝製完成之國產電影片映演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二) 改編自其他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劇本內容有使用外國文字時,應書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三)不得於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時,已完成電影片之製作,或已獲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或旗艦組、策略組國產電影片補助金或票房獎勵製作補助金。
(四)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五、申請期間:
(一)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但依修正前本要點規定申請第二類組補助金,並獲本局核定補助者,仍應依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但書、第八點規定向本局辦理結案審查。
(二)交付方式:
以親送或付郵遞送本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金」。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電影產業組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及結案應備文件: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一份。(附表一)
2.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一式七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其格式並應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正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無相關資料說明者,應載明「無資料」;其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者,應依序列於計畫書內。
(1)國產電影片劇本(以下簡稱「劇本」)開發之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創作背景及立意、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二千字以上三千字以下)、人物介紹。如係改編作品,應依第四點第二款檢附書面授權文件一份及該作品七份。
(2)劇本開發團隊介紹:申請人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例如過去製作或執導之電影片數量、國內票房、得獎紀錄等)。
(3)電影片製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劇本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顧問等)簡歷及其個人過去實績、獲獎紀錄等。
(5)劇本開發團隊同意參與劇本開發計畫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6)未來將參與之電影製作團隊簡歷及其個人過去實績、獲獎紀錄等(含導演、主要演員、藝術及技術人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
(7)劇本開發執行方式:包括劇本開發方法(例如資料蒐集、訪問、市場研究、田野調查、編劇會議等),預估開發期程及預估開發成本表,請具體詳實填寫。
(二)結案應備文件:
1.申請表。(附表二)
2.獲補助通知函。
3.領款收據。
4.收支明細表一份。(附表三)
5.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支出項目內容至少應包括在我國執行劇本開發業務之編劇費用,或在我國境內支出與劇本開發之相關費用,上開費用不得低於核定補助金額。)
6.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七份(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正體中文編輯,字型大小:14,行高:20pt)。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不全或劇本開發計畫書內容、字數、格式未符規定者,本局得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七、審查方式:
(一) 申請審查:
由本局遴聘電影領域專家及本局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審查小組之審議,應經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後,由本局核定之。
(二) 結案審查:
結案申請,應經審查該申請補助案之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後,由本局核定之。但依修正前本要點規定申請第二類組補助金,並獲本局核定補助者,其結案申請由本局審查核定之。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八、結案審查之申請及標準:
(一) 補助金結算之申請:
獲補助金者應於本局補助通知函送達次日起十五個月內,完成國產電影片劇本,並檢具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並核撥補助金;獲補助金者有向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金者,應詳列其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補助金結算之標準
1.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本局核定其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者,應依補助案實際支出總經費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本局實際補助金額;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2.獲補助金者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結案審查或雖依期限申請,但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全者,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3.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核給之補助金,達補助金實際支出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時,本局應減少補助金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九、獲補助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
(二)獲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劇本開發計畫確實執行。本局核定之計畫除劇本開發經費表外,其他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金者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執行。但經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審查開發完成之劇本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獲補助金者應擔保開發之國產電影電影片劇本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十、獲補助金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未於獲補助金十五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二)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且於其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屬第九點第二款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經本局撤銷獲補助金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張貼日期:2013/02/05
更新日期:201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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