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公布「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辦理電影人才培訓活動及實務研習課程,以提升電影人才素質、技術水準及電影從業人員之性別平權意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
(二) 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
(三) 電影專業技術提升或海外實習。

三、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 國內設有電影專門學系或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2. 電影相關財團法人或公(工)協會。
3. 電影事業。
(二) 申請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補助者,應為符合下列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影工業:
1. 電影片製作業:
最近五年所製作之國產電影片,其中一部影片之臺北市地區首輪商業映演票房應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2. 電影工業:
近三年曾參與國產電影片製作,且其所聘(僱)之員工須達十五人以上者。
(三) 申請電影專業技術提升或海外實習補助者,應為電影事業。

四、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一)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費用補助者,本局核定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申請案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上述費用,包括補助講座鐘點費、指導諮詢費、場地及設備租賃費、機票費用、住宿費等項目,其補助額度、名額及限制規定如下:
1. 講座鐘點費:補助額度不得逾行政院訂頒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之標準。
2. 指導諮詢費:係指聘請專業人士針對籌拍中之電影企畫案進行專業指導,或於電影片製拍專業訓練課程(工作坊)、研討會等活動提供專業諮詢、指導之費用;申請單一課程或會議活動補助者,僅得就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諮詢費,擇一提出申請。上述單一課程或會議之補助名額以五人為上限,補助額度準用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與稿費」之標準。
3. 場地及設備租賃費用:租賃場地或設備屬申請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管理人所有者,應不予補助。
4. 國外講座機票費用及住宿費:
(1) 補助範圍:以聘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實際擔任講座或指導諮詢工作為限。
(2) 補助名額:由本局依申請案企畫書所載之合理性據以審核,且補助人數以八人為上限。
(3) 補助金額:實報實銷,且每人不得逾下列規定之金額:
A.機票費(不限艙等):
(a) 亞洲地區: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b) 亞洲以外其他地區:新臺幣六萬元。
B.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且不得逾十五日。
5. 申請國外講座住宿費、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諮詢費者,總計費用補助額度不得逾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二) 申請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補助者,以補助國內影視或數位內容相關系所在學學生或二年內曾參加本要點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之學員,實習國產電影片製作之行政作業費(含食宿、交通及保險費)為限;每人每日新臺幣八百元整,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且每家業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三) 申請電影專業技術提升或海外實習補助者,以補助聘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之機票費及住宿費或電影事業所屬員工赴海外電影製作公司實習電影前製、電影製作、後製技術之機票費及住宿費為限;其補助名額、補助金額上限規定如下:
1. 補助名額:每一電影事業以三人為限,且每年度以二十人為上限。
2. 補助金額:實報實銷,且每人不得逾下列金額:
(1) 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技術指導之機票費及住宿費用:
A.機票費(不限艙等):
(a) 亞洲地區: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b) 亞洲以外其他地區:新臺幣六萬元。
B.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且不得逾十日。
(2) 所屬員工赴海外實習之機票費及住宿費用:
A.機票費(以經濟艙為限):
(a) 亞洲地區: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b) 亞洲以外其他地區:新臺幣五萬元。
B.住宿費:補助費用準用中央機關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核計(新臺幣美元匯率應以出發前一天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算之),補助日數亞洲地區不得逾五日,其他地區不得逾六日。

五、申請案應備之條件
(一)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申請辦理電影專業訓練課程者,其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申請辦理電影研討會者,其總時數應達六小時;申請辦理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者,其總時數應達三小時。
2.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3. 辦理之課程、研討會及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等活動均應對外公告開放給不特定人參加,且非屬申請者員工之在職訓練。
4. 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
(1) 申請書。
(2) 企畫書(含活動名稱、目的、內容、講座師資、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如有收取費用,應說明收費方式)。
(3) 經費預算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預計收入明細)。
(4)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 申請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參與實習者,應為國內設有影視或數位內容相關系所或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於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曾參加本要點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六十小時以上之學員。
2. 申請案每位實習學生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天。
3.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4. 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
(1) 申請書。
(2) 企畫書(含電影名稱、活動目的、實習內容及方式、時程、對象、地點)。
(3) 經費預算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預計收入明細)。
(4) 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 申請電影專業技術提升或海外實習補助之申請案,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或電影事業所屬員工赴海外電影製作公司實習電影前製、電影製作、後製技術,其技術指導或實習總時數應至少二十小時。
2. 應於當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3. 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申請:
(1) 申請書。
(2) 企畫書(含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指導人員、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3) 經費預算表(應列明全部經費項目及預計收入明細)。
(4) 符合第三點第三款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
(5) 申請海外實習者,應附員工在職證明。
(四) 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以親送(或委託他人送達)或付郵遞送本局電影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人才培訓補助」等字樣。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五) 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六) 本局將以申請案之重要性、時效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並考量當年度可運用之預算額度,衡酌補助額度。
(七) 申請案檢附之文件,不論獲補助否,概不退還。
(八) 企畫書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應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同意後,始得繼續執行。如有違反,本局將不予受理。其如為已獲補助之申請案,本局得按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降低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六、獲補助者申請撥款應備文件
(一) 申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電影研討會、電影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講座補助者:
1. 申請函一份。
2. 成果報告書(包括課程、研討會或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名稱、公告證明文件影本、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議程表、參與培訓學員名單【自由入場者,請提供出席觀眾人數】、出席來賓名單、成果效益、課程、研討會或專題【含電影性別平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或活動成果情形等)。
3. 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各項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受託辦理之項目、金額)、費用結報明細表,並將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排列,裝訂成冊。(表格如附件一至三)。
4. 申請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諮詢費者,應檢附相關單據正本,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5. 申請場地、設備租賃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及租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租賃事實之相關文件。
6. 申請國外講座機票費用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1) 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 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4) 如機票費用係由所聘請之國外講座先行墊付者,另須檢附由該國外講座開立給申請單位之機票費用領據。
7. 申請住宿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如由所聘請之國外講座先行墊付者,另須檢附國外講座所開立住宿費領據。
8.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補助者:
1. 申請函一份。
2. 成果報告書,內容如下:
(1) 總結報告:包括參與製作實習電影片名稱、實習期程、實習學員名冊(含現就讀學校名稱、學系或其修業課程、簡歷、實習內容概述)、學生證影本或參與本局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時數證明文件、實習學員簽到(退)簿(表格如附件四)及學員評鑑報告。
(2) 實習學員出具之實習心得報告(需經實習影片製片之簽名證明)、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 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各項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受託辦理之項目、金額)、費用結報明細表,並將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排列,裝訂成冊。(表格如附件一至三)。
4. 申請補助行政作業費者,應檢附保險證明文件及實習學員開立領據正本。
5. 電影工業申請國產電影片製作實習補助者,應出具廠商雇用員工人數之切結書。
6.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 申請電影專業技術提升或海外實習補助者:
1. 電影專業技術提升:
(1) 申請函一份。
(2) 成果報告書(包括總結報告、來臺技術指導之國產電影片名稱、國外電影專業人士名單及背景說明、技術指導時程、地點、內容、成果效益、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 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D.如機票費用係由國外專業人士先行墊付情形,另須檢附由該國外專業人士開立給申請單位之機票費用領據。
(4) 申請住宿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如由國外專業人士先行墊付,另須檢附由該國外專業人士所開立住宿費領據。
(5) 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各項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受託辦理之項目、金額)、費用結報明細表,並將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排列,裝訂成冊。(表格如附件一至三)。
(6)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2. 海外實習:
(1) 申請函一份。
(2) 成果報告書(包括總結報告、海外實習單位證明文件、派遣人員名單及背景說明、海外實習時程、地點、內容、成果效益、側錄照片或錄影等)。
(3) 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下列證明:
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C.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4) 申請住宿費用者,應檢附單據正本。
(5) 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各項收支明細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受託辦理之項目、金額)、費用結報明細表,並將支出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排列,裝訂成冊。(表格如附件一至三)。
(6)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四) 獲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 獲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完畢後二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補助年度之十二月二十日,檢具前述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撥款。
(六) 申請應備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全者,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有違法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取得本要點補助金。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辦理補助案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個月內,交付本局補助案後續成效之追蹤報告(格式如附件五),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本局核撥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之補助項目檢討改善情形、培訓學員後續輔導及影視領域就業情形等事項。

八、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資格;其己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電影人才培訓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九、獲補助金者辦理本要點各類電影人才培訓如涉及採購事項,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要件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獲補助金者所涉及之各類所得,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時,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指定之期限,按原核定之補助比率向本局繳回。

十二、本局應對所核定補助案負督導與考核之責, 各案執行成效及經費支用之良窳,均為未來審核同一申請單位申請案之參考依據。

十三、本要點當年度補助金預算經費,於年度結束前已執行完畢時,本局不再受理補助之申請。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五、本要點發布日前之申請案適用前『鼓勵辦理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另,發布日次日起一個月內之申請案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第四目、第五點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點第三款第三目限制。

張貼日期:2015/03/12
更新日期: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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