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局影(輔)字第10520050842號令發布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振興內容產業,發展多元之類型電影,鼓勵電影界創作者提出新穎的故事題材,並有效的應用數位科技和視覺特效技術,提升產製內容的吸引力,並扶植實際執行國產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我國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者之資格
申請者及獲補助獎勵(以下簡稱獎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申請(獲獎補助)國產電影片,並擁有該電影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之電影片製作業,及受前開電影片製作業委託,執行前開國產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事業。但動畫國產電影片其數位視覺特效工作,完全由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應由該電影片製作業申請及獲補助。
前項申請及獲獎補助者,並應無下列各款情形: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由二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合資、合製者,應共同提出申請。受委託執行國產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事業有二家以上者,亦同。
三、申請及獲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符合之條件
(ㄧ)應有應用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製作。
(二)應未曾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且係首次獲文化部核發其電影片分級證明。前開電影片分級證明有效期間之起始日,應為申請年度前一年八月一日以後日期。但申請年度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其起始日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日期。
(三)前款電影片分級證明應載明該電影片為「國產電影片」,且映演時間應為六十分鐘以上。
(四)應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五)未以同一國產電影片申請本要點獎補助。
(六)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獎補助金額上限及分配
每一獲獎補助案之獎補助金,不得逾委託我國事業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但動畫國產電影片其數位視覺特效工作,完全由電影片製作業自行執行者,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不得逾該動畫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費用總支出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前項所稱委託我國事業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費用總支出,及動畫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費用總支出,應扣除已獲(包括但不限於已核銷或已申請核撥)本局製作輔導金或補助金補助數位視覺特效製作有關項目之費用。
每一獲獎補助案獎補助金之半數,應由獲獎補助之電影片製作業者分配;另外之半數應由獲獎補助之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業者分配。但第二點第一項但書之電影片製作業獲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案
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電影片規定如下:
(一)申請文件、資料紙本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光碟一片。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並將下列各目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以迴紋針或訂書機裝訂成冊,每頁底部應編寫頁碼,封面顯著處應標示「○○○年度國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1.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2.申請者資格文件:
(1)電影片製作業
A.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十份。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之文意。
B.擁有第二點第一項本文規定之國產電影片在臺灣地區重製、散布、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利之證明文件十份。
C.無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D.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由二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合資、合製者,應共同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合資、合製契約書影本十份及共同簽署獲獎助金分配比率聲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2)受委託執行國產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我國事業(動畫國產電影片數位視覺特效工作完全由電影片製作業執行者,免附)
A.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十份。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數位視覺特效業務之文意。
B.受委託製作之契約書(應有電影片片名、受委託執行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具體內容及金額) 影本十份。
C.無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D.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由二以上我國事業受委託執行該電影片之數位視覺特效工作者,應共同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簽署獲獎助金分配比率聲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3.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資格文件:
(1)申請獎補助之電影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十份。
(2)符合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十份。無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4.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說明(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1)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團隊說明。應載明參與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及後製作之事業名稱及其工作人員(前開事業屬國外事業者,指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姓名、國籍、經歷簡述、獲獎紀錄、擔任職務、參與技術服務項目、工作紀錄單(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該工作人員提供技術服務項目之工作期程時數及參與製作之電影畫面或片段描述)。參與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重要工作人員屬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作業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在我國及國外應用數位視覺特效之前製作、拍攝/動畫電腦繪圖或後製作等作業之工作流程、各項工作作業流程之辦理期程或時數、使用數位視覺特效軟硬體設備、器材及技術說明。
(3)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規劃及執行細節說明。
5.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之原始影片與完成影片比較檔(Breakdown)完整可播放DVD規格之DVD光碟ㄧ式十份。
6.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製作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該電影片總製作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影本九份:
(1)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者出資總金額及比率、該電影片獲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構)、中華民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補助電影製作收入,並應載明獲補助項目名稱或明細。
(2)支出部分,即國產電影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美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費、非屬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費等九項,並應檢附前開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費之細目清冊(其內容應逐一載明委託我國事業執行數位視覺特效工作之項目及費用)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一份,影本九份。原始支出憑證為個人扣繳憑單者,得以影本替代。
7.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 DVD或藍光規格之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一份(應註明僅供申請文化部影視局數位特效獎補助用之文意),及以電影規格輸出之前開國產電影片DCP數位檔案一份(畫素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8KHz,格率為24格/秒)。前開DVD或藍光規格及DCP數位檔案之國產電影片,其內容應與文化部核發電影片分級證明之電影片內容一致。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為簡體中文或外國語文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
申請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
(一)申請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
(二)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及電影片,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款申請期間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及電影片,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國產電影片僅得提出一申請案。違反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DVD或藍光規格之電影片,不論受理、撤案或獲獎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電影片及申請案之申請時間、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或未附電影片或所附電影片不符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數位視覺特效及其他文化創意、創投產業或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依申請者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國產電影片及其支出憑證之合理性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獎補助者名單、獎補助金額及獎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獎補助者名單、獎補助金額及獎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且本局並應將核定後之獲獎補助者名單及獎補助金額公告之。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審小組應逕為實質評審。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評審小組會議及評審相關事項保密,且同意本局於公告獲獎補助者名單後,得由本局依公務使用之必要,公開評審委員名單。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獎補助資格。
(四)評審重點:
以新應用之研發技術或中高階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製作之國產電影片。以及是否藉此開創國片影像新風格。
(五)決議方式:
獲獎補助者名單、獎補助金額及獎補助比率之審核,應由評審小組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獲獎補助者應於本局獎補助行政處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前開處分函所載獎補助金額,分別檢具本局抬頭之獎補助金統一發票或領據(本局統一編號為31839713),以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獎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獎補助金。
九、獲獎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電影片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致獲獎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獎補助者應擔保獲獎補助之國產電影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獎補助者應依前點規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撥付獎補助金。
十、獲獎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獎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獎補助金已領取者,獲獎補助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獎補助金。被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獎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補助;溢領之獎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獲獎補助之電影片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獲獎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獎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獎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十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其他規定
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要點獎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獎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撥付獎補助金,且申請者或獲獎補助金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